#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續審 [16/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0902油塘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載貨升降機大堂管有一把鎚。

(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各一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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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辯雙方完成對特別事項陳詞

📌總結控方說法
① 所有招認、取用手機內容同意書皆為被告自願簽署
② 即使招認或手機密碼被認為在非自願情況下供出,手機內容仍可被考慮為取得手機密碼後的derivative use,獨立地考慮,因此可作呈堂之用
③ 如果只作簡單調查可毋須警誡,亦有案例指無警誡下,不影響招認之自願性及是否成立


🎗總結辯方說法
① 認為手機內容和取用手機內容同意書不能作呈堂之用,質疑搜查令及申報資料的合法性
② 在被威迫利誘(打嚇氹)的情況下的招認並非可靠,而有客觀證據(cctv)指出在被捕的場所,有警員對各被告作出不恰當行為,令被告意志消磨,作出不自願的招認或提供手機密碼
③ 即使招認為可靠,但法庭應考慮公平性,仍可將相關證供剔除
④ 控方亦有責任舉證被告稍後的招認等行為,如何不受第一次警員的壓力(打嚇氹)所影響
⑤ 手機資料的私隱程度比搜屋更高,因此法庭只可盼令搜查手機內容,而不能盼令取得手機密碼
⑥ 提供手機密碼所涉及的不只是私隱權,還有緘默權,在未被警誡下被告未必了解自身權利
⑦ 有被告原先堅持自身權利,但仍需考慮警員不恰當行為對被告的影響,有恐懼成真的情況,使他後來在非自願情況下作出招認
⑧ 包括警署警長在內的多名高級警員,有組織有分工地進行不當行為。若非有閉路電視作客觀證據,在警員矢口否認的情況下單憑被告的證供,法庭將難以發覺、調查針對警員的指控,情況令人擔憂。


🏛特別註明一條莫明奇妙的問題
莫官:「依家社會比以前資訊發達,被捕人可能從某些途經知道被捕後有權保持緘默?」
辯方:「不論被告是否知悉有權保持緘默,即使被捕人士是警員,仍需施行警誡,這是作為執法人員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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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至2021年2月16日 09:30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屆時會就特別事項就第一個案中案(會否接納招認及手機內容呈堂)裁決。無論結果如何都會再傳召證人,就第二個案中案和一般事項繼續作供,而證供和證物分析會在最後處理,估計仍有約6日審訊,期間4名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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