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06葵涌 #審訊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楊(17)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葵涌好爵中心垃圾站外,管有1樽塑膠瓶內含352毫升無色液體,主要成份為甲苯等有機混合物,2個空玻璃瓶和1包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
(2)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鎚子、1包索帶和1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

背景:
在8.31太子站襲擊中被捕後稱遭性暴力的受害人中大學生吳傲雪及其他8.31被捕人士於2019年11月6日到葵涌警署踢保,大批市民到場聲援。
----------------------------------------------------------
(Part 1)

被告否認全部兩項控罪。

控方只會傳召PW1警長54882上庭作供,其餘3名控方證人的供詞以65(B)形式呈堂。

📌同意事實
(1) 被告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2) 被告身份無爭議。
(3) 被告被捕時和現在均是學生。
(4) PW1在葵涌警署附近好爵中心垃圾站外攔截被告。
(5) 當日16:22警員1723向被告進行搜查。

📌呈堂證物
P1 膠樽
P2 兩瓶藍妹啤酒樽
P3 膠袋,內在白毛巾
P4 木柄鐵鎚
P5 數條索帶
P6 黑色噴漆
P7 黑色背囊
P8 紅色膠袋
P9 膠網,內有數個網球
P10 頭盔
P11 3M灰手套
P12 一對藍、黑色護脛
P13 黑色防風護目鏡
P14 3M豬嘴面罩
P15 黑、白色帽,上印有 ‘black’字樣
P16 黑色adidas帽
P17 白色上衣,印有fila字樣
P18 黑色圍巾
P19 八達通卡
P20 白色iPhone
P21 三個黑色手袖
P22 黃、黑色膠帶
P23 鎖匙 (後因沒檢取該物品為證物,刪去該項證物)
P24 長黑色兩傘
P25(1-23) 被告於16:23被警員11223拘捕並向他進行警誡,警員59957在警署內拍攝23張證物相片
P26 25張案發現場照片
P27 葵涌警署外拍攝的CCTV片段,已核實片段真確,不受干擾、不經刪剪和修改,輯錄成USB記憶體(審訊上午版本為輯錄成CD,下午改為USB記憶體,獲控辯雙方和被告確認)
P27A(1-9) 九張P27 CCTV截圖
P28 好爵中心垃圾站CCTV片段,已核實片段真確,不受干擾、不經刪剪和修改,輯錄成USB記憶體(審訊上午版本為輯錄成CD,下午改為USB記憶體,獲控辯雙方和被告確認)
P29-30 吳寶琼(音)博士對P1證物內352毫升液體作分析的報告,P29(A)和P30(A)為報告的中文譯本
P31 同意事實

📌爭議事項
P7 黑色背囊內的物品是否由被告管有。

📌控方主問
PW1警長54982唐劍成(音)1994年加入警隊,2019年11月6日當值,駐守葵青警局重案組第2隊。因當日有人在網上號召16:00包圍葵涌警署,助理指揮官指示PW1作便裝反罪惡巡邏,如見可疑人士即截停、搜查和盤問。PW1 16:20單獨巡邏至好爵中心外,見一男子身穿黑色衣褲、戴眼鏡、揹大黑色背囊,手持長黑色雨傘。當時PW1與被告在人群中相隔1至2米。當時天朗氣清,光線充足。被告垂低頭看手機(不記得被告那一隻手持手機),看完後左右望,引起PW1注意。被告看手機後向葵青警署方向行,行向葵仁路,PW1馬上截停被告。從PW1見到男子看電話至截停他,時間1至2分鐘。PW1補充指該男子東張西望,看完手機後轉身,一動就被PW1截停。PW1向他展示委任證表露身份,稱要向他作搜身,截停他的一剎那男子想掙扎逃走,PW1搭住男子的膊頭,男子fing開他的手。因PW1用手側面箍住男子的頸,男子逃走不到。PW1印象中用右手箍住。及後其他隊員到達現場協助,現場人多,故帶男子到好爵中心垃圾站搜查。該男子是被告。

警員11223搜查被告的袋,PW1看著,搜獲防具,包括頭盔、眼罩、圍巾、鎚、黑色噴漆、懷疑是天拿水的液體、白色上衣、帽、玻璃樽、一袋網球、一些索帶。天拿水在膠樽內。警員11223拘捕被告,連證物帶回葵涌警署。

辯方 #郭憬憲大律師 指出同意案情沒提及該些證物在袋內搜出,施官感驚訝,說「咁……咁……(停頓幾秒)證人出去,唔好同任何人講案情,唔好睇文件。」證人離開法庭後,辯方表示有四項證物是在證人身上檢取,包括P19 八達通卡、P20 白色iPhone、P23 鎖匙和P24黑色長雨傘。另外有銀包沒被撿取作證物。
(按:此為郭大狀重要的辯護策略,郭大狀在結案陳詞時首尾呼應,指出P7背囊內沒任何可辨認被告身份的物品。)

PW1再次進入法庭,指出證物在何處檢取。分別是
P7 背囊在被告身上檢取,P1, 2, 3, 4, 5, 6,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21, 22均在P7背囊內檢取,其中P4木柄鐵鎚被P8紅色膠袋包住。PW1不記得在何處撿取P19八達通卡,P20 iPhone和P24 長黑色雨傘在被告手上檢取,P23 鎖匙沒被檢取,後在同意事實中刪去。

及後控方播放P28 好爵中心垃圾站CCTV片段,內有3段不同角度的片段,控方只播Cam 2,即Channel 2內CH02_20191106161826的片段,畫面上實時為16:23:22至16:33:24,共長10分鐘2秒。

直播員描述片中內容:
四名男子(面目猙獰,貌似黑社會成員,但控方指出是警員)挾住和強拉一名男子(被告),其中一名警員箍著被告的頸。有途人想上前觀看何事,但被一名黑衫黑褲戴面巾人士亮棍示意離開。有阿姐推著手推車經過亦被指示離開。若只觀看片段會以為是兇神惡煞的黑社會分子擄走被告,但原來是警員守住垃圾站向被告搜身,並不准途人觀看。
片段約16:32:20有警車駛入垃圾站,約16:33:24時警車駛走。

及後PW1在P28A截圖相簿圖1認出自己,當時他身穿藍色外套,內穿白色上衣,箍住被告。
Guide on How to Download Instagram Videos Effortless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