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06葵涌 #審訊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楊(17)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葵涌好爵中心垃圾站外,管有1樽塑膠瓶內含352毫升無色液體,主要成份為甲苯等有機混合物,2個空玻璃瓶和1包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
(2)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鎚子、1包索帶和1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

----------------------------------------------------------
(Part 5)

📌結案陳詞
控方沒任何補充。

辯方陳詞,指PW1一開始說被告想逃走,但事實上被告被他箍住頸,根本無法逃走。PW1說被告正走向葵涌警署方向,但這不等於被告不是向地鐵站方向行,因為到地鐵站的路線有很多條。P27 葵涌警署外拍攝的CCTV片段所見現場沒衝突,找到袋內的物品亦不代表管有人想引發暴力事件,而據P27A當時人龍沒行出馬路,9張相片均顯示人數稀落。被告到現場亦有合理解釋,他想聲援吳傲雪,如用汽油彈會傷害吳,而被告的聲援是和平進行,不可能用噴和鎚等破壞警署。現場有多名警員,被告亦有示威表達不滿警方,他應網上號召,是和理非,若說和平示威會演變成暴力衝突,對被告不公道。辯方指出被告並無案底,他的犯罪傾向較低,證供可靠性較高。被告穿的衣服沒標語,沒亦戴口罩,他亦解釋這是因為他沒病,亦沒其他原因須戴口罩。他當日沒帶袋,袋是陌生人給他的,袋內沒任何個人物品來自被告,被檢取的手機、八達通等都不是在袋內檢取。

PW1同意2020年4月葵涌警署一名警長因涉嫌自編自導自演汽油彈事件而被捕,PW1亦聽過2019年11月的嫁禍事件。有人給袋一名示威者,示威者的反應亦會視乎他是入世未深還是有經驗的。被告家住沙田,而非葵涌,接到陌生人塞給他的袋後腦裏一片空白屬正常,被告亦表示他見到豬嘴和鎚等感驚慌。為何被告不把東西丟到垃圾站?他受驚後驚惶失措,而若把袋丟在街上,途人可能說「先生,你跌咗嘢」,引起更多人注意。被告不滿警方,認為警方處事不當,沒報警而找地方處理那個袋亦屬合理。

控罪一指被告會用汽油彈丟到警署,若然這是真的,他可以使用面巾、豬嘴、眼罩等,但被告均沒這樣做,證物裏的大毛巾亦塞不進藍妹啤酒樽內,亦不像細布,證物裏亦沒剪刀和打火機等,P1中的天拿水亦只有352毫升,若放到2個啤酒樽,每個只會有176毫升,不像汽油彈的容量。至於控罪二,現場警員眾多,被告亦無鐳射筆和丫叉等示威者包圍警署時會用的用具。袋裏有網球,但沒案例用網球襲擊警署。如想在警署放火,不可能會在下午4時,而非凌晨4時。以往有在警署放火的個案都是深夜打游擊,縱火後就走,在下午縱火不合常理。

2019年11月有嫁禍示威者的說法,被告的iPhone被檢取,但沒任何與激進行動相關的內容被檢取到。袋內證物沒被告指紋,亦沒被告的DNA,沒任何法證上的證據。合理疑點是被告沒管有袋和袋內物品,他入世未深,想回住所附近丟掉袋。辯方強調是住所附近,而非帶回家中。被告想把袋棄置。

如控方想反駁,唯一合理反駁是被告管有時間長,亦想用袋內物品,或想以袋內物品作測試。

📌案件押後至2020年3月5日14:30在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How to Easily Find YouTube Videos: A Comprehensive Gui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