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03沙田 #審訊 [2/4]
#擊警 #攻擊性武器

(27/2/2021 後補資料)
16/2/2021 上午審訊 / 下午審訊
17/2/2021 上午審訊(此段) / 下午審訊
18/2/2021 上午審訊 / 下午審訊
19/2/2021 上午審訊

林(22)

控罪:
1) 襲擊警務人員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指於2019年11月3日晚在沙田瀝源橋近大涌橋路襲擊警員17185,以及於同日同地攜有6個汽油彈

09:55開庭

📕PW2 警員20288 石合(音)繼續作供;負責拘捕被告。

📍辯方盤問📍
22:00前,從通訊機收到訊息,3名男子走向中央公園,第一中隊與總部成員前去掃蕩,睇吓有無可疑黑衫人士,其中有人孭背囊,中隊與總部成員共約11人, 17185 & 19513 在PW2附近,可能仲有其他人在後面,17185 在最前,與PW2之間有2-3人,人與人之間係密。

22:00時17185截停一男子,兩個都行緊,面對面行到大概約2米,17185申出右手截停,男子向17185右邊跑,跑向PW2,17185雙手攬住被告,PW2箍住左手,有同事到,4個人制服被告在地下,上手扣,過程約1分鐘。

截停前,PW2去到瀝源橋,見到橋上有3-4人迎面行來,無留意到被告,去到第3支燈柱先見到,佢前面有另一人,唔似一齊行,唔知點解截停佢,睇唔到掉袋;搜查時有睇錶,22:02係實時,22:00係估算出嚟,22:10 17185同PW2講事發經過,拘捕被告襲警、阻差辦公,原因係17185受傷,無配合截停,PW2無即時離開,等待水警打撈結果,22:53水警折返,但無交到個袋,直至返到警署,PW2和被告都無見過個袋。

PW2 知道瀝源橋上有其他人被警員截查,企在不同位置,唔知內容,唔知有無其他人掉嘢落河,唔知城門河有兩件漂浮物,22:10有望過落河,之後有其他人照射河面,但唔知係咩人,無聽過話揾到背囊;有留意17185傷勢,佢有戴眼鏡,無印象幾時跌眼鏡,唔知有無爛。

律師向PW2指出辯方案情,大致與PW1的相約,不同在於PW2同意被告在被制服期間受傷,交咗俾軍裝安排去睇醫生,PW2無跟進,唔知傷勢。

⚙️控方覆問⚙️
17185不是總部成員;被告的傷勢是制服期間做成,因為佢逃跑、争扎;被告被截停時,身邊有其他非警務人員;在瀝源橋無嘢撈上嚟。


📕傳召PW3 女警員 19513 駱凱茵(音);負責用電筒照射河上的袋,女警表示自己有250度近視,案發時有戴con。

⚙️控方主問⚙️
PW3 描述當晚巡邏工作,22:02去到瀝源橋第4支燈柱,應17185指示,在瀝源橋上用強力電筒照向河上的黑色袋,當時見被告已被制服於地上,PW3 向17185確認河面的袋後並一直照着,她形容袋的外觀為黑色,約20x30cm,有反光物料,袋隨水流由瀝源橋5米外範圍漂向無名橋,視線沒有阻礙,約一分鐘後,有光柱從中央公園河邊照射,口頭溝通後,得知係一位葵青區的警員18211,二人的光柱一直照着黑袋,直至漂到無名橋縮細成一小點就見唔到,過程無離開視線;22:48 水警到場,指示袋在前方;22:53 水警折返瀝源橋,講「袋入面有幾支汽油彈」;辨認P5,形狀差不多,黑色長方形,相信係呢個袋。

📍辯方盤問📍
22:00 去到大涌橋路連接瀝源橋的涼亭,當時未見被告,只聽到有聲,行去第4支燈柱,見被告已經坐低,唔知咩事,22:02 同17185照射河面揾袋,大概22:30漂到去無名橋就睇唔到;睇P3地圖,PW3估計無名橋距離約300米,在見到既範圍(5-100米),袋係有反光,唔確定個袋有無打開。

PW3話個袋「側邊有帶」,係上庭先第一次咁講,口供無寫,無紀錄無影相無拍攝,當晚見到之後,直至上庭先再見,當晚水警折返無展示個袋,無提個袋係咩色,無提種類,律師要求PW3辨認證物P5,PW3相信係呢個,大概係30x20cm,打開黑色袋冚見到不同物料,可能會反光,律師再質問黑色袋的尺寸,PW3回答打開後大概係50x20cm。

13:10休庭,14:30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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