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831太子 #提訊

A1 簡(21)
A2 連(19)
A3 卓(24)🛑因另案服刑中
A4 溫(20)

A3因另一宗 #0609金鐘 的案件服刑中,案件詳情按此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A1)
(2)暴動(A2,4)
(3)刑事毀壞(A2,4)
(4)暴動 (A2-4)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A2,4)
(6)普通襲擊(A2,4)
(7)搶劫(A3)

詳情:
(1)A1被控於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A2,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A2,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元。
(4)A2-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A2-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A2-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A3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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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控罪:
(1)非法集結
(2)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管有兩個自製燃燒彈及兩個打火機

辯方申請押後,A1、4、5將就著控罪相關事宜與控方進行商討。

早前辯方反對兩宗案件合併,將於下次聆訊處理合併相關事宜。

案件押後至3月23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各被告依現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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