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判刑
👤王(16) #1102灣仔
🛑已還押17天 🛑

控罪1: #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利園山道及禮頓道附近的希慎道連同其他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利園山道及禮頓道附近的希慎道保管或控制3個玻璃瓶、一支噴漆及一罐打火機燃料。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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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求情信:

辯方表示已向法庭呈上求情信,今日會再呈上來自神父的求情信,內容與之前的求情信相近。

📌報告:

辯方表示已向被告解䆁所有報告的內容,被告同意報告的內容。當中報告內容正面,被告對自己的行為後悔及有作反省,建議法庭判處被告勞教中心。

辯方指出被告過往的品格良好,他在本案的行為與過往品性不相乎,他是因為沒有想過後果而做出本案行為。辯方希望法庭可以採納報告建議,讓被告人儘快重拾學業並給予機會成績不俗的被告爭取更佳成績。辯方亦指出被告有父母的支持,被告已明白父母對他的擔憂,承諾不再犯案。

練錦鴻法官詢問勞教中心與教導所的分別。

辯方回應指這2個判刑選項皆是以被告更生作大前提,但是採用的方式不同。勞教中心是要求青年接受體力化和勞力的訓練方式以協助他們更生;而教導所適合成長背景出現問題及初犯的青年,著重青年的品格培養,目的是希望他們將來不會重犯。

練錦鴻法官詢問勞教中心與教導所在刑期上的分別。

辯方律師回應指勞教中心的最高刑期是6個月,一般為5個多月;而教導所的最高刑期是3年,一般為18個月。辯方重申法庭不應在判刑時比較各刑罰的長短,應考慮與案所有因素,包括對被告及社會的影響。

辯方重申被告有良好品格,本案已為他帶來教訓,再加上有良好家庭支持,相信他在服刑完畢後重投社會必可對社會有益。辯方引用CAAR1/2020和CAAR7/2020案,辯方認為兩案的情況和背景均與本案相近,希望法庭在考慮所有因素後,判處被告進入勞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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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案情:

被告與其他20-30人於當天在利園山道及禮頓道附近的希慎道身穿黑衣及戴上蒙面物品設置路障,包括磚陣,以阻塞交通。其後警員上前驅散,包括被告在內的20-30人一同奔逃,其後被告在利園山道及禮頓道交界被截獲,當時他手持長傘,戴有防毒面具,手戴手套,其後他被警員搜查時搜查涉案物品,即汽油彈原料等。

量刑考慮:

法庭明白事件背景是源於市民對社會對政治制度、政府的行政處理手法、經濟民生問題等的不滿而爆發,亦明白社會上有不同問題需要解決。法庭指出雖然部分市民對這些現象不滿,但他們沒有權利借大肆破壞以損害其他市民的自由。

法庭表示他們的職責是按照法律評估犯案者的量刑。法庭認為被告身在非法集結並帶有物品企圖摧毀財產,目的是為了阻礙社會運作,危害他人財產及生活權利,亦危害社會和諧,法庭需要就這些反社會行為判處阻嚇性刑罰。

法庭明白這些人是有動機和方向做出這些行為,例如受社會環境激發和感到無助等,但是法庭只能就犯案者的行為作量刑,他們的目的和動機不在考慮之中。

法庭在考慮量刑時參考了CAAR4/2016案的判詞。法庭指出本案中有20至30人參與非法集結,他們身穿衣着相似的衣服遮蓋身份,他們做出的行為是為了阻塞馬路,亦打算使用磚頭攻擊他人,而被告亦帶有雨傘和汽油彈攻擊他人。

綜合以上,法庭認為兩項控罪合適的刑期是18個月監禁,同期執行。

109A條的適用性:

然而法庭考慮被告的求情後,認為被告認罪表達悔意,亦節省了法庭時間。此外,因被告年青,所以法庭亦會在判刑時考慮少年犯條例和刑事罪行條例109A條。法庭引用CAAR7/2020案的判詞,指出法庭在考慮判刑時,除了顧及保護公眾外亦要協助青年改過自新。因此法庭為被告索取背景、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法庭指出被告老師認為被告成績尚可,是有潛質的人。因此法庭在處理年青人的判刑是感到困難,因為青年有機會考慮不周詳而犯案,但卻要對其一生造成嚴重後果。法庭認為被告年青,有較大可塑性和改變性,為被告判處適當刑期可以為被告重新成為對社會有用的人。因此法庭會在判刑上作寛大處理。

但法庭認為年輕不是人們可以任意妄為的理由,年青人犯案時實際上與成年人犯案沒有分別。法庭亦認為年青不是贖罪券,任何人犯案皆要負責任。

法庭認為在道德上需負最大責任的是在人群旁搖旗吶喊、給予物資支持的人,因為他們無需面對被捕和承受後果,而是由前線面對。但法庭權力有限,只能就眼前的被告所作行為作判刑。

法庭在細閱被告父母、校長及社工為被告寫的求情信後,認為被告不是不能改變的人,因此法庭會採用勞教中心或教導所的選項。

法庭指出勞教中心最高刑期為6個月,理念是借勞其被告的筋骨,以培養守法概念,建立個人信心及培養建立和諧共處的地方的心。法庭考慮到被告的背景及已還押一段時間,認為監禁式刑罰不適合被告。法庭認為勞教中心除了對被告是懲處外,亦可以對大眾發出信息,法庭不會就與本案相似的行為輕易處理了事。

法庭希望勞教中心可以借訓練令被告了解違法就是違法,而法律和法庭判決是簡單和清楚的界限,而被告行為是否達義是在於個人的計算,但違法不一定達義,而被告的行為除破壞財產和社會安寧外,不會達到他想要的結果。

本案判刑:

考慮以上,法庭就兩項控罪皆判處被告勞教中心,同期執行。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5282&currpa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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