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裁決
👤李(27)  #1111中環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中環畢打街會德豐大廈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長蔡華麟。

裁決:
本案主要爭議點是犯案者的身份。
控方主要依賴唯一目擊者PW1的作供。
雖然PW1說自已一直視線沒受阻地觀察犯案者,但PW1作供時承認因要閃避作了一些動作,而且還觀察到雪糕筒落地位置,因此PW1當時的注意力必然在雪糕筒上。

犯案者投擲雪糕筒後立即走進人群,PW1此時才展開追逐,PW1指觀察到犯案者有黑布蒙面,但卻觀察不到犯案者何時及如何除下。

對於追逐時各人位置順序,PW1最初的講法是 被告>警員A>警員B>PW1 , 及後又修改為 被告 > 警員AB平排 > PW1,加上追逐時現場有大量途人,法庭認為PW1在這種環境下追逐犯案者仍可視線沒受阻及視線沒離開犯案者有「內在不可能性」。

法庭亦留意到PW1和PW2的作供中對畢打街當時的人數、犯案者所穿的鞋的顏色、拘捕犯案者時的警員數目等等都存在很多「關鍵性矛盾」。另外PW1的庭上作供及書面口供亦有多處矛盾,當中包括犯案者衣領的描述。

考慮到PW1觀察犯案者只有數秒,主要憑灰色上衣確認被告為犯案者,而片段顯示在場有多於一人穿灰色上衣。再加上追逐間PW1亦要閃避途人,法庭認為不可穩妥地依賴PW1對犯案者身份的辨認,而PW2根本就沒目擊犯案過程。因此法庭認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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