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七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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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36)

控罪1: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交替控罪)

案情:於2019年9月19日至21日期間,非法煽惑身份不詳的人在新屋嶺扣留中心外,參與未經批准的非法集結。

原刑罰:經審訊後罪成,被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現已完成當中8小時)

2020年11月3日於黃雅茵裁判官席前判刑簡單判詞

本次上庭被告並無律師代表,法援署未收到被告申請。

據法庭記錄,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於2020年12月15日批准覆核。2020年12月23日法援署派送信件,但被告於2021年1月8日才檢視信箱,才得知法援事宜。然,彭上訴庭法官質疑為何會2星期才檢視信箱,彭官表示難以致信,被告表示是個人習慣。再問,為何未申請法援,被告解釋曾致電法援署總機,法援署表示需有租單,但房屋署實行在家工作,遲遲未能取得。彭官繼續表示難以接受如此做事,答辯人應致電予法援個案負責同事,而不是總機,此對答辯人也是不利的事。答辯人表示明白事情嚴重性,並已準備好文件。

彭官表示本案將須在3月中至下旬排期,答辯人須盡快申請法援。

經申請人邀請法庭,法庭決定發出命令法援署須向被告發出法律援助,並須盡快處理,若答辯人已恰當地準備好文件。正式聆訊時,假如未能準備好,仍可申請押後,唯押後只會以星期計算。

案件將於2021年3月18日1000進行正式聆訊。

直播員按:對彭官嘅離地,對彭官嘅無理質疑,對彭官嘅說話表達有缺陷,深表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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