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續審 [21/8]
#0902油塘

D1:曾 (18),D2:許 (22)
D3:麥 (17),D4:李 (19)

控罪:
(1) 串謀損壞財產[D1 - D4]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港鐵油塘站。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一把鎚)[D4]
(3)(4)(5) 管有攻擊性武器(雷射筆)[D1 - 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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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上 ⬅️

📌D4 代表律師沒有盤問。

📌控方複問,關於 D2 的手提電話是何時交予PW 9 警員 14464

主要讓PW 3 確認P26 手提電話是否屬於D2,及確認證物是何時交予警員14464。PW 3 指證物是於08:00 前交予PW 9 警員14464,確認電話是屬於D2。PW 3 亦承認口供紙記錄錯了背包雨擋套的數量

📹再次播放CCTV,讓PW 3 集中觀察PW 1 鄭督察手中撿起了什麼物件。控方指片中可見鄭督察放下了該銀包於地上,隔了一會又彎下身撿起地上的物品,相信是該銀包。

PW 3 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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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 PW 4 警員 25410 洪作威(音)作供

📌控方主問,主要確認證物

PW 4 確認會採納之前的證供。

看證物P47 - 65,PW 4 確認以下全是於2019年9月2日早上06:38 在鯉魚門廣場載貨升降機大堂對D3 進行搜身時所檢取的:

P47:Samsung 電話
P48:Iphone 連SIM 卡
P48a:電話殼
P49:7-11 便利店長傘
P50:藍色防水袋
P51:黑色外套
P52:黑色T恤
P53:黑色手袖
P54:頭巾
P55:一對灰色手套
P56:一對黑色鞋套
P57:一個護目鏡
P58:一支雷射筆
P59:一對黑色手套
P60:黑色腰包
P62:兩個藍色金屬扣
P63:一條雜色手帶
P64:黃色散子包
P65:一部對講機

對於P66、67,PW 4 對該物品沒有印象(P67 為個人財物包括八達通)。

PW 4 看證物相片P99c (116-124) 及 P99d (1-21)確認該些證物是屬於D3。對於剛剛沒有展示的證物,PW 4 看相片後表示全部是D3 的個人財物,確認沒有人干擾過任何證物。

📌D1、D2 代表律師沒有盤問。

📌D3 代表律師盤問,主要也是針對當時在場警員對證物的處理

PW 4 確認自己只是協助搜查,而不是第一時間到達現場的警員。PW 4 表示當時搜查的袋子是「封實嘅」。「當時去到,我負責看守D3,之後搜身再摷袋。」,表示自己亦負責看守D3 的物品。PW 4 表示沒有印象有其他警員曾放其他東西進D3 的袋中,確認銀包是於袋裏面。關於長傘,PW 4 「記得長傘係喺D3 的後方。」

看螢幕截圖,PW 4 確認當時D3 的位置,並指「把遮大約係1 米內搵到」。被問及「你本人有冇試過由其他被告身上物品拎遮放去D3 物品度?」,PW 4 表示沒有。D3 代表律師問:「你負責看守D3,包括物品。你話冇記憶有人放過遮去D3 物品度?」PW 4 指:「我檢取前有人放啲證物過嚟,但當我接手檢取物品後就無人再干擾過」。但PW 4 忘了接收前誰人曾接觸過證物,又指「有幾個拍擋處理過」。PW 4 認為物品是放置於他旁邊,而非D3 代表律師所指放置於背後。

裁判官釐清PW 4 接手的時刻。對於證物的處理,PW 4 再表示:「我開始看管及檢取之後就冇人掂過嘞。」D3 代表律師釐清何謂「檢取」,PW 4 指「將啲物品放返入D3 銀色袋」,但強調物品之前並不是在袋以外。D3 代表律師請PW 4 介定何謂「檢取」,PW 4 回應是早上07:00 宣佈拘捕後再檢取證物。

D3 代表律師指出:「你話檢取之前,你好籠統咁形容有幾個同事掂過證物,咁有幾多個同事掂過?」PW 4 回應得比較模糊,但表示自己有搜查,警員2508 亦有在他左手邊幫忙搜查。PW 4 表示雖一直看守着D3,但「我對眼可以留意到隔離」,可是忘了有沒有人曾拾起一些東西並放進D3 的袋中。

📹再次播放CCTV片段,D3 代表律師着PW 4 特別留意PW 1 鄭督察的動作。即使看了片段,PW 4 仍是忘記了PW 1 鄭督察有沒有「放咗啲嘢去D3 物品中」PW 4 表示記得自己在D3 的物品中找到一把長遮,但在現場沒有特別留意。對於鄭督察實際撿起了什麼,PW 4 沒有印象。

看螢幕截圖,D3 代表律師請PW 4 在截圖上指出「把長遮係喺D3 嘅1 米之內」的位置,PW 4 表示忘記了實質位置,只記得在他身後,表示沒有印象實際是離他多遠。看CCTV 定鏡,PW 4 確認了長遮的位置。

PW 4 於當天早上11:45 把本案屬於D3 的物品(放置於證物袋中)交予PW 9 警員14464。裁判官釐清「袋」的意思,PW 4 指證物是分開以袋盛着,忘記了實質數量有幾多個。PW 4 同意「14464 接手之後先拆袋」。

📌D4 代表律師沒有盤問。

📌主控複問關於 D3 的兩部手提電話是何時交予PW 9 警員 14464

PW 4 指時間大約為早上 08:18 前交出兩部手提電話;而 11:45 交給警員 14464 的D3 個人物品中,並不包括兩部手提電話。

PW 4 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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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5 午休,14:30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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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休後開庭時,控方表示不肯定自己有否在主問期間詢問過C01 關於某些證物的處理,所以詢問法庭有否作紀錄。

D1 代表律師指根據她的筆記,在2月19日下午4 時主問問過關於證物P99b 相冊內的照片,確認了該些相片並非C01 警員24087 所拍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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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召C04 警員 8094 鄺展雲(音)作供

📌控方複問,主要確認相關證物的檢取來源

C04 為警誡D4 的警員,他確認會採納之前在法庭上所作之證供,無干擾過任何證物。

看證物 P68、P68a,C04 確認是警誡D4 時所檢取的兩部手提電話。
C04:「我拘捕嗰陣檢取。」
控方:「拘捕? 」
C04:「我caution嗰陣檢取。」

C04 忘記於何時何日對D4 作出警誡,D4 代表律師指對案發日期及地點沒有爭議,控方遂讀出時間地點。

看證物P69(D4 的背包),C04 確認是他所檢取的。C04 確認以下證物P70 - P84a,全是於2019年9月2日早上從 P69 內檢取:
P70:一把槌仔
P71:灰色頸箍
P72:一對黑色手袖
P73:黑cap帽
P74:黑T恤
P75:對講機
P76:對講機耳線
P77:一對灰色勞工手襪
P78:銀色錫紙
P79:黑色背包套
P80:一包有四個的全新口罩
P81:透明雨衣
P82:一把黃藍色縮骨遮
P83:一包濕紙巾
P84a:黑色腰包

看證物P99c 相冊,C04 確認相關物品是從P69 內檢取。

📌D1、D2、D3 代表律師沒有發問。

📌D4 代表律師補問,主要針對C04 看守D4 及其個人物品時的過程

C04 同意D4 在搜身過程中合作,但認為當鄭督察宣佈拘捕時,D4 曾向門口方向轉了身一下想逃走。C04 其後替D4 鎖上手銬,堅稱她「狀似想逃走」。D4 代表律師質疑為何C04 的書面供詞沒有提及,C04 表示不記得,但不同意辯方所指D4 當時並沒打算逃跑。裁判官亦質疑書面供詞沒有提及轉身「狀似想逃走」的情況。

關於每項程序的時間,C04 忘記了。C04 當時負責駕駛警車,車上有D4 及其他人。D4 代表律師指上次盤問中有問過C04 為何不在車上對D4 作出警誡,而C04 堅持上次所說 —— 當時情況並不合適。被問及有否跟D4 及其他人士包括警員交談,C04 表示只有提過不同人士戴上安全帶。C04 指D4 坐於後座,忘記司機位旁邊坐了誰,但印象中有人。

D4 代表律師遂向C04 指出既然他負責駕車,即他當時並非看守D4 與D4 物品的警員。C04 指D4 的物品放在司機位旁邊的一個箱子裏,而D4 由其同事看守。C04 形容箱子為:「大約 1m x 2m 嘅木箱。」

(按:庭上眾人的面部表情充滿問號

D4 代表律師:「嗰架係咩類型嘅警車?」
C04:「有警察標誌嘅軍裝車。」
D4 代表律師:「算係衝鋒車?」
C04:「嗰一個類型啦。」


D4 代表律師繼續盤問返回警署後搜身的地點及上述證物的處理。C04 表示有女警27411 為D4 於報案室內進行表面搜身,而非訓示室;而自己一人一直看守着D4 的物品,直至在11:45 把物品交予PW 9 警員 14464。

📌控方複問關於 D4 的兩部手提電話(P68、P68a)是何時交予PW 9 警員 14464

D4 代表律師指出自己盤問時沒有提及過關於兩部手提電話。

裁判官提醒控方要搞清楚問題發問。控方問C04 於2019年9月2日 11:45 把物品交予PW 9 警員 14464 時,是全部物品抑或是部份物品,C04 指是部分,兩部手提電話在較早的時分已經交給PW 9 警員 14464。

C04 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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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後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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