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0810馬鞍山
#審訊 [3/2]
#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補回2月22日審訊記錄)

陳(31)

控罪:於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8月10日於馬鞍山鞍祿街公園管有一枝雷射筆

是日為結案陳詞,雙方陳詞冗長 (各超過一小時...),總結如下:

控方結案陳詞
本案的爭議點在於控方能否證明被告使用雷射筆有傷害他人的意圖,而控方的立場為被告當時蓄意使用雷射筆照向警員。即使被告聲稱自己不知道雷射筆的射程多遠才有攻擊性,但行為亦屬阻差辦工,而根據案例只要意圖違法亦可以定罪。控方亦懇請法庭考慮被告傷害他人的意圖(intention to cause injury),根據案例,本質上合法的物件配合攻擊的意圖也屬違法。

辯方結案陳詞
焦點放在控方的控罪詳情。控罪指被告人在耀榮樓外管有攻擊性武器,但控方提供的證據片段是顯示較早前在馬鞍山狗屋外的情況。律師引用1974英國的案例指傷害人的意圖和時間有關,如果被告在片段之後被搜出攻擊性武器,也不能證明被告人依然有當初傷人的意圖。而控方的案情並沒有包含較早前在狗屋外的情況。
回應裁判官提供的案例[1][2],即使法庭不接納被告在狗屋外只是無心揮動雷射筆,也要考慮到案發當時不是示威現場,被告人並沒有配戴任何裝備,亦沒有參與叫囂。案例亦指法庭需考慮被告被捕時的神態反應等,而當日被告冷靜合作,亦有合理解釋。被告雖然沒有否認曾照向狗屋方向但兩者相隔六條行車線和一條單車徑,如果刻意攻擊警員,為什麼要站得那麼遠?

押後至2021年3月29日1000沙田
裁判法院第七庭作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按:手足入庭前送了親自焗的曲奇和一份區報《沙燕》給所有旁聽師🥺

💛感謝臨時直播員💛

[1]HCMA243/2020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3057&QS=%2B&TP=JU

[2]HCMA281/2020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3269&QS=%2B&TP=J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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