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1110旺角 #判刑
#拒捕 #無線電

諸(33) ‼️因其他案件服刑中

控罪:
(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一帶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員7860林德康
(3) 無牌管有無線電器材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管有2部無線電接收器。‼️開審前已認罪

背景:
22歲科大生周梓樂前年11月墮樓身亡,市⺠發起「八區開花」快閃集會,並在多個商場進行「和你Shop」抗爭,追究警暴。警方當晚出動水炮車及裝甲車,並在旺角彌敦道一帶拘捕多名示威者。

被告被指當晚參與非法集結及抗拒警務人員,受審後被裁定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惟抗拒警務人員則罪成。裁判官梁嘉琪下令為被告索取精神科報告,還柙候判。

(改寫自 蘋果日報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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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內容及補充陳詞

裁判官席前共有3份報告:1份由感化官撰寫的背景報告、2份精神科醫生報告。辯方律師已向被告解釋報告,被告同意當中內容。

2份精神科醫生報告指,被告一直受精神問題困擾,過往曾短暫入院接受治療,其後因未能按時服藥而導致病情惡化。儘管如此,報告認為被告仍適合答辯,亦無須入院接受治療,只需按時到門診覆診即可。

至於背景報告指,被告1996年與家人來港,讀書成績不太好,畢業後亦一直沒有穩定工作。

辯方律師陳詞指,被告雖然並非在最早時間承認控罪(3),但在開審前已去信法庭及控方,表達認罪意向,並於開審時在裁判官席前就控罪(3)認罪。辯方表示被告經濟情況有困難,希望裁判官能給予最大折扣,並給予更多時間讓被告嘗試向家人籌措款項。

雖然控罪(2)是在審訊後裁定罪名成立,但案情不屬嚴重情況,持續時間短,涉事警員亦無受傷,希望裁判官能輕判。

裁判官指辯方曾於裁決當日陳詞指希望法庭就控罪(3)以監禁代替罰款,未知辯方是否採納今日的陳詞。但根據相關指引,法庭不能直接就控罪(3)處以監禁代替罰款,只能在被告無法如期繳款時才以監禁代替。辯方索取指示後指,雖然被告家人未必能代交罰款,但仍請法庭先以罰款形式處理。

📌判刑理由

被告於開審前承認控罪(3),法庭會按指引給予1/4判刑折扣。裁判官接納辯方陳詞指警員並無受傷,案情不算嚴重。裁判官已考慮到被告的精神、智力情況,雖然背景報告顯示被告就控罪(2)並無悔意,但被告是首次干犯相關控罪。

就控罪(2),以8星期監禁作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病情,減刑1星期,另外再將1星期監禁與本案後發生、在地方法院判刑的案件同期執行,最終刑期為6星期即時監禁。

控罪(3)經扣減後罰款$3,000,在6個月內繳交,如未能繳交則以14日監禁代替。

總刑罰:
控罪(2):‼️即時監禁6星期‼️
控罪(3):‼️罰款$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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