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彭寶琴法官
#1111大埔 #不服定罪上訴
#不服刑罰上訴 #阻街

鄭(20)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被控(1)襲警和(2)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經審訊後控罪二罪成,於2020年8月27日被判處監禁2個月,同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裁決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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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表示已經看過控辯雙方呈上的書面陳詞,提醒陳述重點便可以。


⚫️上訴方
先呈上截圖,為控方證物p3光碟的片段,當時由pw1的行車記錄儀所拍攝,包括前後鏡頭。

📌原審裁判官錯誤依賴片段作出判斷
原審裁判官表示,片段中見到黑色裝束的人士拋擲防撞欄,其後再出現在馬路上。關於其身份辨認,原審裁判官並沒有依賴控方證人的供詞,而是透過片段便判斷其中一名人士就是上訴人。

裁判官沒有觀察到畫面06:26:14~06:26:17中,有一名黑衣人士腳踏在石壆上,其實黑衣人沒有經過行人街,而是經過燈柱方向,所以呈上截圖澄清。
(*法官表示截圖很模糊,可以播片~)

上訴方表示沒有一個事實基礎讓裁判官推論,拋擲防撞欄的人士就是上訴人。

畫面右上進入迴旋處,於06:20:14時見到有人轉身,腳踏上石壆,即是原審裁判官見到的畫面。遠處的2個黑衣人身處的位置,沒有過馬路,同樣地也沒有往前行,即離開了原先站立的位置。

播放前鏡頭的片段,就是pw1經過迴旋處,接載pw2,然後再回到迴旋處,拘捕被告的畫面。

裁判官作出的推論,只是依賴片段,裁判官沒有清楚說明接納pw1哪一部分的證供。上訴方表示,原審裁判官只依賴行車記錄儀的畫面作推論,其實片段中有一分多秒的時間拍攝不到迴旋處的狀況。原審裁判官認為見到被告站在石壆上,必然是打算過對面的馬路,作出堵路行為,此部分裁判官作出了錯誤的判斷。

關於迴旋處的人影
也只是片段所拍攝,看不到兩人的清晰面貌,所以沒有在合理疑點下證明上訴人就是其中一個拋擲防撞欄的人。

📌原審裁判官在邏輯上犯錯
上訴方表示,此外一開始分隔線的2人到底去了哪?沒有直接證據可以知道,一切都是原審裁判官的猜測,認為2人是往廣宏街方向離開。邏輯上重要的一環,原審裁判官在此部分犯錯。他先假設了2人去了廣宏街方向,再推算2人有份參與堵路。

🔺法官表示
看回陳詞書,原審裁判官視乎沒有依賴任何逃匿的證據。

🔻上訴方回應
警員表示下車後見到的畫面,原審裁判官當時沒有接受這部分的供詞,即一下車就大叫「警察咪郁」的對答,所以並沒有依賴逃匿的證據。

其餘部分
在書面陳詞也列明了出來,完全採納。

🔺法官查詢一個修訂的論點
是否認為只見到拋擲物件的畫面所以不算控的罪行元素?

🔻上訴方回應
原審裁判官當時認為拋擲的動作會對pw1的車造成危險,而不是其防撞欄對pw1的車造成影響。控方檢控的基礎,實際上不是防撞欄佔用的位置。

🔺法官表示
假定物件是上訴人拋擲,行車記錄儀拍攝了其拋擲物件在馬路上,上訴方是否認為此條控罪不恰當?

🔻上訴方回應
應是該物品拋擲出來時,佔用了馬路的危險或拋擲到車輛時造成的危險,而非拋擲物件至馬路時,pw1被嚇倒後的危險。當pw1的車第二次回到迴旋處時,也見到其他車輛沒有受到該物品的影響,馬路上的交通暢順。究竟留下,佔用行車線的影響,是否單純指拋擲出去的動作並不是控罪的字眼呢?

🔺法官表示
有無實質傷害,不代表沒有犯罪,因為是因果關係。所以不會影響原審裁判官的判斷,不是控罪元素的一環也不關事。此外,呈上的案例中,店鋪對街道的影響和有物品放在馬路上造成的影響是不同的,上訴方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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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
答辯理據與書面陳詞相近。

法庭要考慮,是否有造成阻礙、危害的情況。事實上,行車記錄儀拍攝到,當有人拋擲防撞欄出來時,pw1的車還沒有到達該位置。不夠一秒後,pw1的車到達該位置,所以對其駕駛有所影響。證據上足夠證明上訴人的身份辨認,原審裁判官在充分考慮完證據後才作出判斷。

📌原審裁判官是否錯誤辨認身分
原審裁判官的證據基礎,不論是只考慮片段的證供或接納pw1的部分證供,也不會影響其判斷結果。原審裁判官基於一個環境證供及根據整體證供作出判斷:在一個迴旋處出現2名黑衣人拋擲防撞欄,而沒有其他人出現,稍後2人出現在pw1的車附近被拘捕,其中一名人士就是上訴人。中間的空隙是否會有其他人出現的可能?上訴人表示不是自己,裁判官已經充分解釋為何不接納他的口供。就著環境證供,裁判官也充分解釋了其判斷的因素,確定上訴人就是其中一名人士。

關於充公證物的討論
在新增的文件上,原審裁判官的字眼強調上訴人是否有用背包中的物品?與其身份爭議沒有抵觸。

🔻上訴方回應
就著證物處理,原審裁判官表示,上訴人被制伏時,手戴著3m手套。當時控方要求充公的物品不全是背包中的物品,而是一同充公他身上的物品。在這個立場下,即是戴手套代表有份拋擲防撞欄,所以這個手套也是犯案物品。這些物品,是否代表上訴人有份使用過?

(法官表示想看看裁判官有否被誤導?經過一輪討論後,上訴方補充,原審裁判官經過這麼多天的審訊,不會被誤導。一來主控有提及,二來也有表格提醒。)

🔺法官澄清
為何上訴方在書面陳詞中會認為本案的判刑結果為最高刑罰?最高刑罰明明為3個月,本案才2個月。

🔻上訴方回應
是回應原審裁判官,當時裁判官表示本案是同類案件中最嚴重的一類,可能其他人被判處其他更嚴重的控罪,自己不是指同控罪的最重刑罰。

法庭表示考慮了相關證據、書面陳詞、上訴方、答辯方的陳詞後,宣布駁回上訴人兩項上訴,維持原判‼️‼️
需即時服刑,監禁2個月‼️

詳細書面判詞仍在等候司法機構網站更新~

(按:鄭手足離開前,向旁聽席人士點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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