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沈小民法官
#1001銅鑼灣 #裁決 #暴動

A1 張(23) 
A2 胡(21)
A3 陳(21) 
A4 蘇(25)
A5 李(17) 
A6 沈(24)

控罪:串謀參與暴動
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暴動。

交替控罪: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本案於2月19日裁決,此為後補內容~

A1-6罪名均不成立(包括交替控罪)。

以下為判決書中的精要,亦可詳閱文末連結中的完整判決書。鑑於蔽台早前未有補充審訊情節,相關證人的證供請參照判決書,在此表示十分抱歉。
*判決書只有援引部分關鍵證人的相關證供,並非全部證人的證供。

~此為第二部分,共四部分~

🌟證據及案情之分析、裁斷(就著「串謀參與暴動」的控罪)🌟

⭐️控罪所指身分不詳的人有冇參與共謀⭐️
首先,這些不知名的人到了九樓後去向如何是不得而知的,案發樓層還有另外兩個單位。即使,這些不知名的人真的前往了案發單位,亦不清楚他們在單位內幹了什麼。就算是提供示威用的物資(然而本案並沒有相關證據),各被告未有外出執行計劃的犯罪活動,因而這些不知名的人未有干犯協助教唆等罪行。

由於就著「眾被告與不知名的人串謀參與暴動」這議題的證據不足,法庭於現階段把「不知名的人」從往後的分析中剔除。

⭐️被告的個人物品⭐️
個人物品即為被告的背囊裡的物品。除了A3、A4外,其他被告對背囊內搜出的物品均沒爭議。

A3否認控方證人所指的背囊(包括裡面的物品)是屬於他的,A4則爭議其背囊內物品的多少。就著A3的爭議,法庭看不到相關證人證供中有何不合理之處,故接納其為事實。至於A4,相關證人同意有關的出入,因此法庭接納修改了的那部份證據。

-各被告背囊中被搜出的物品摘錄請見判案書第二十五段-

⭐️單位內搜出的證物⭐️
分別在客廳及兩間房間搜出大批物品,當中包括對講機、豬嘴、地圖、打火機、玻璃樽、白電油等物品。此外,警員在其中一間房間裡搜出七個背囊,各背囊中分別裝有豬嘴、面罩、T恤、眼罩、手套等物品。

⭐️案發單位的用途⭐️
客觀而言,案發單位並不寬敞,而兩間房間均已被佔用,已經沒有更多空間容納更多人。但就著搜出的物品而言,已經超出五個人使用的需要,例如單位內搜出了四十本地圖、對講機亦有十八部之多等,明顯地有更多人使用該單位。

控方曾傳召單位的業主作供,其主要提到他把單位網上BnB的網站放租,及後租予一名叫「卓簡深」的人,租用期由2019年9月28日起,但至2019年10月1日或是2日,他不太肯定。由於是透過網站平台出租,業主本人無需與租客直接接觸。

但其證供為法庭提供的協助極其有限。首先,法庭並不清楚2019年9月28日前單位有否曾進階地租給別人,如有的話,租客退房後,房間的清潔工作是怎樣的?業主是否清楚呢?若然對以上問題都沒有清晰的答案,法庭又如何確定單位內找到眾多的非個人物品誰屬─其中有多少是屬於業主?多少屬於前租客?多少是當時租客擁有的?又有多少與在場的被告人有關?

涉案單位雖小,但明顯是提供給租用的人作起居之用,例如有廚房供人煮食,那些布條放在灶頭邊,灶頭面有個電磁爐、一些餐具,而廚房頂部也有部抽油煙機。布條是否如控方所指只為用作製造汽油彈的材料則有商榷餘地。

值得留意的是,在單位內找到的物品,每一件都有合法用途,況且,單位內找不到任何汽油彈的半/製成品。

基於以上所述,這單位是否誠如控方所指,是一處為示威者提供物資和休息的地方(下稱物資及休歇站),法庭不能肯定但亦不能排除這個可能性。因此,法庭會基於「物資及休歇站」的大前提之下作進一步分析。

⭐️誰管理這個物資及休歇站?(針對A6)⭐️
最大嫌疑的是A6,因為控方指他就是租住案發單位的人。控方針對其的證據主要是:
-單位業主鄭先生的證供
-案發單位大廈的電梯CCTV

根據業主鄭先生所述,租客名字的譯音叫「卓簡深」,其後,控辯雙方沒有進一步要求他詳細解釋。在法庭上,鄭先生亦只是口述這個名字,法庭則不知道此譯音的實際寫法。在中段陳詞的階段,控方表示只是依賴譯音中的讀「卓」的字牽連至A6,因為「卓」是A6名字中的其中一個讀音。

或許會有人這樣說,鄭先生所說的其實是A6的英文名字,當人們寫英文名字時,慣常把姓氏放在名字後面(例如Ivan Cheung,Ping Keung Tang),那麼讀起來就會是「卓簡深」,A6則是姓沈的。

針對這說法,要謹記的是,鄭先生作供時有提及譯音但沒有說是英文名字,因而並沒有任何基礎讓法庭作出裁斷。此外,書寫英文名字時把姓氏放在名字前的情況亦十分普遍。再者,香港也不乏姓「卓」的人。

至於電梯CCTV方面,CCTV顯示A6於2019年9月28日曾三次從外乘坐電梯到達案發單位所在的九樓,三次進出,合共六次乘坐電梯。其中四次與不知名的人一起乘搭,但當中沒有本案的其他被告),最後在同日23:17時離開大廈,之後就沒有再出現了。

但不要忘記,九樓同層還有另外兩個單位,而A6實則前往哪一個單位則不得而知。

業主的證供加上CCTV的證據,基本上不能把A6與案發單位又或者案中其他被告扯上任何關係,證明不了A6與其他被告有任何串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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