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沈小民法官
#1001銅鑼灣 #裁決 #暴動

A1 張(23) 
A2 胡(21)
A3 陳(21) 
A4 蘇(25)
A5 李(17) 
A6 沈(24)

控罪:串謀參與暴動
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暴動。

交替控罪: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A1-6罪名均不成立(包括交替控罪)。

~本案於2月19日裁決,此為後補內容~

【目錄】

裁決理由第一部分
裁決理由第二部分
裁決理由第三部分
裁決理由第四部分

判案書連結

延伸閱讀(判案書中引用的案例):
1.一宗歐洲人權法庭的案例,Svetina v Slovenia (App. No. 38059/13):連結
2.一宗終審法院的案例,FACC 6/2014(英文):連結

按:這是一個極其冗長的判案書精要...或許不是精要吧。啊總之就是比判案書精簡的裁決理由...
此外,最近有很多涉及暴動案的手足被還押,相信這是很多人的意料之外。這麼久以來,辛苦各位了。
總希望我們可以一同跨過這黑暗,迎來晨曦。繼續懷抱著希望在黑暗中大步前行吧,你身旁還有我們。世界很壞,但你要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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