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判刑
👤陶(20) #1111旺角
🛑已還押15天🛑

控罪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或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旺角洗衣街公園內管有27條索帶、1把摺刀、2支螺絲批和5把六角匙。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及摧毀財物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旺角洗衣街公園內管有1支噴漆。

控罪4:抗拒警務人員 #拒捕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旺角洗衣街公園抗拒執行職責的督察A。

裁決理由及審訊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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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報告:

辯方指各報告內容正面,被告同意及明白箇中內容,報告建議法庭判處被告進入更生中心。

📌求情信:

被告在還押期間寫了2封求情信,被告已理解到本案行為以令他付出代價,有機會因被判處更生中心而面對休學的懲罰,影響學業。此外,他已明白本案令他的家人和朋友擔心而感到後悔,承諾會珍惜學習的機會,亦理解到學習的機會並不是垂手可得,是可以隨時失去的,例如他可能因此而失去當交換生及前往實習的機會,而這些皆是有利他未來就業的,亦令他的未來充滿大量未知數,因此本案已令他得到教訓並有真誠的悔意。

被告各家人皆表示被告人是孝順的孩子,在未發生社會事件之前,他是個勤奮讀書並不想辜負家人的期望的孩子,希望法庭能給予被告一次的機會。

被告就讀學校的教授皆表示被告是一名成績優異的學生,課堂出席率高,亦是熱心服務同學的人,與同學的關係良好,明白本案會令他缺課半年,已對被告造成懲罰希望法庭能給予一次的機會讓他,能重投社會,及令判刑對學業的影響減到最低。

被告的中學老師及校長皆表示被告是一名熱心協助他人的人,亦會活躍於校內外的活動,與同學的關係良好,亦在與機械人方面的比賽獲得佳績,亦是學校學會的創始成員。此外被告亦是對社會有貢獻的人,是一名良好的學生。

被告在實習期內的僱主及上司對被告的評價甚高及表達欣賞。他們認為被告是個平易近人和樂於助人的人,將來是可貢獻社會的人,但明白判刑會對被告造成影響。

📌結論:

辯方希望法庭採納報告的建議,判處被告進入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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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法庭考慮判刑時已參考了CAAR4/2016、CAAR1/2020、CAAR7/2020、HCMA101/2020、HCMA243/2020和HCMA213/2020等案例,各判刑選項着重的目的和特點,和報告對被告人的建議。

針對控罪2,法庭認為索帶可以束縛他人,摺刀可以傷人,在罪行嚴重和對公眾安全有威脅下需判處被告人阻嚇性刑罰。

針對控罪3和4,法庭認為控罪嚴重,需判處被告人拘留式刑罰。

法庭指報告認為被告不適合勞教中心,教導所亦因被告具技能及刑期過長下不適合被告,在考慮各因素下判處被告進入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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