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裁決
👤杜(23) #0714沙田

控罪:
(1) 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於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的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2) 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於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3樓,(用雨傘)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員20355葉卓軒

(3)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惡意或對高級警司梁子健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右手無名指骨折)

(4) 有意圖而傷人
在同日於沙田新城巿廣場第一期3樓398號COACH店外,意圖使偵緝警長梁啟業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咬斷牠的右手無名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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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項控罪,全部罪名成立……

📌吓?無大力按壓眼框?
法官信納PW2證供所說,於咬噬之前右手移至被告人的面部是為了施行壓點控制而尋找被告人的「人中」位置作施壓點。被告人的眼眶既不是壓點控制的施壓點,那PW2根本沒有需要於被告人的眼眶位置施壓使他痛楚。

再者PW2證供清楚指出而陳官接受的是,施行壓點控制只需要使用非常輕微的力度已足以令被告人感覺痛楚,於PW2的右手仍在被告人的面部尋找施壓的過程中,PW2根本無需在被告人的眼眶使力。陳官認為即使當時PW2的右手有使用力度,他的力度也必定不會大。

從上文的事實裁定,包括PW2沒有以手指使力按壓被告人的眼/眼眶使被告人受傷/感到痛楚。法庭認為警務人員以拉扯被告人的衣服和肩部,將他向後拉按下及PW2為施行壓點控制手法接觸被告人面部都是合理的武力。


📌不接納被告的咬噬是自衛
從PW2、PW4和PW6的證供和呈堂的影片,並無證據顯示被告人當時感到有生命危險或身體遭嚴重傷害的跡象。陳仲衡法官認為以被告人知道他當時面對的情況,他不可能真誠地認為有必要為保護自己而大力咬噬傷害手指進入他口中的警務人員。

退一步考慮,即使被告人當時真誠地相信他有需要自衛 (本席肯定他不是這樣認為),他案中咬噬PW2手指的力度之大足以導致後者右手無名指前端粉碎性骨折,這亦遠高於保護自己所需的合理武力。法庭同意控方陳詞,以當時情況,被告人用手捉著PW6的腰帶以保持自己平衡才是合理的自我保護行為。

裁定控方提出的證據已按無合理疑點的標準,排除被告人是出於自衛而傷害PW2的可能。

📌裁決理由書全文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3743&currpage=T


🛑還押至2021年3月12日 15: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處理求情,3月15日 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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