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1油麻地
#審訊 [6/4]

D1:盧(18)
D2:蕭(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 [D2]
兩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登打士街範圍,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D2]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於彌敦道登打士街交界管有一支 #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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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D2 的辯方證人 — D1 與D2 的女性友人 李小姐

📌辯方主問

李小姐現為一名大學生,認識兩位被告 — 與D1 為中學同學,相識了七年;與D2 為中、小學同學,相識了十三年。

📍當天李小姐與D1、D2 會面前的背景,以及D2 被捕時部分被撿取的物品來源

於2019年11月10日下午,李小姐應另一位友人的WhatsApp 通話請求,前往了該友人在旺角的家幫忙收拾物品搬家。於大約17:00 到達該友人的家後,他們二人便一起收拾。期間,友人遞了一袋物品給李小姐「叫我拎返走,因為要搬屋」。🌟那袋物品包括一個粉紅色的防水袋、一個黑色泳鏡、一對黑色冰袖。🌟 李小姐記得當天大約收拾了二至三小時,完成後友人便提議到「東大門韓燒」(旺角永隆銀行中心附近)吃晚飯。於是,他們在大約19:50 離開友人的家前往餐廳,🌟李小姐當時亦帶走了上述的那袋物品🌟。李小姐與友人吃飯聊天至大約23:10,D1 以WhatsApp 短訊問李小姐在哪裡,李小姐回覆準備從旺角回家。

📍呈堂李小姐與D1 的WhatsApp 文字對話(該文件有五頁紙,列為證物D2(1) )

D1 告知李小姐他正與 D2 一起吃飯,李小姐遂提議去會合他們。D1 傳送了他們的所在位置給李小姐,李小姐便回覆 “ok” “I come” “need 20 mins”,因當時仍與友人在餐廳裏。李小姐於大約23:35 離開餐廳,與友人告別後便前往D1 給予的地址。因比原定步行時間長了,D1 於23:45 曾以WhatsApp 短訊問李小姐 “hi r u fine”,其後D1 建議與D2 一起前往李小姐的所在位置。

D1 請李小姐在永隆銀行中心旁的地鐵站等候他們前來。等候間大約23:50,李小姐收到D1 的來電,但因聽不到D1 說甚麼,D2 便接過電話告知李小姐前來的路上人太多,不能成功過來,「可唔可以轉去家樂坊等」。李小姐遂出發往家樂坊,當時路線為銀行中心➡️西洋菜街轉右➡️家樂坊。李小姐於大約12:10 到達家樂坊等待D1、D2。等候期間收到D1 的WhatsApp 短訊指 “Now小米”,李小姐回覆 “kk I will take care myself”,認為當時夜深而且自己一人,希望他們不要擔心。

李小姐與D1、D2 在家樂坊會合後,大家有共識一起走回土瓜灣,選擇了D1 日常補完習回家的路線,即經窩打老道。當他們準備出發時,李小姐突然肚痛不舒服,需要找洗手間。D2 指出剛剛與D1 曾經過一公廁,但李小姐不知道在哪裏,D2 遂帶她去找該公廁,該公廁位於砵蘭街。李小姐形容前往的路上,據觀察路上有很多行人,馬路沒有太多車,當時大約12:21。到達公廁後,「我嫌麻煩,就俾咗個防水袋D2」、「當時我係孭細袋,再加袋防水袋」,🌟李小姐指當時擔憂洗手間比較小、沒有位置擺放兩個袋,因此把防水袋遞給了D2。D2 便幫李小姐保管著該袋物品。🌟

在洗手間期間,李小姐指「聽到出面有巨響,之後聞到好刺鼻嘅味」,「跟住我就即刻WhatsApp D1,問佢地 “are you safe”(訊息時間為00:45) 」。當時D1 回應表示他們坐在路邊,李小姐便回應 “just now so horrible” 表示被剛才的巨響及刺鼻味道嚇到。大約12:50,李小姐收到D1 的電話指他們二人坐在歐美廣場對面的路邊等候,問李小姐現在怎麼樣。李小姐表示還沒可以,D1 便回應「你慢慢啦,搞掂嚟搵返我哋」。李小姐在大約01:25 離開公廁出發前往歐美廣場會合D1、D2。

途中,李小姐有致電妹妹報平安,告知妹妹她將與D1、D2 一起返回土瓜灣。李小姐到達歐美廣場附近後,她找不到D1、D2。於是以WhatsApp 短訊找他們,問 “ where are you”,但發現短訊未有成功送出,便分別致電他們,可是二人的電話均不能接通。李小姐很擔憂便致電妹妹說找不到D1、D2。妹妹便說她也嘗試幫忙尋找。李小姐此時亦致電了他們三個的共同朋友,問這位共同朋友D1、D2 有否找過他,該共同朋友表示沒有。通話期間李小姐的妹妹致電,妹妹指在一個訊息群組中見到D1、D2的被捕照片。於是李小姐便告知該共同朋友他們被捕了,請他嘗試幫忙尋找D1 的家人。而李小姐自己則馬上登上的士前往何文田找D2 的媽媽,然後一起前往警署。

📍李小姐於2021年1月尾向電話公司取得了通話詳情報告(此文件列為證物D2(2) )。

李小姐指收到報告後曾聯絡過電訊商,原因是她記得自己當晚曾分別致電D1、D2嘗試尋找他們,只是未能接通,而此報告中沒有詳細列明。電訊商回覆這份文件沒有記錄是因為當時的電話未能撥通。

根據報告內列出的通話時間及電話號碼詳情,李小姐確認了以下幾次通話記錄:

(23:54:31)李小姐在銀行中心時接聽D1 的電話
(00:51:43)李小姐在公廁問完D1、D2 是否安全後,D1 致電給她的時間
(01:27:45)李小姐出發前往找D1、D2 途中,致電妹妹報平安的時間
(01:31:05)因找不到D1、D2 而打電話給妹妹的時間
(01:31:38)致電給他們三人的共同朋友之時間
(01:36:40)妹妹致電給李小姐關於在群組中見到D1、D2 被捕的時間

📍李小姐確認沒有對WhatsApp 截圖的內容作出任何修改或增減

辯方律師完成主問。

📌D1 代表律師沒有問題發問。

📌控方稱留意到時間及需時整理辯方證人的資訊,所以未有作出盤問,預計明天需時一小時作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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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5日 15:30 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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