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裁決
👤雷(33) #1013牛頭角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牛頭角道遊樂場一帶的公眾地方攜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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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裁決理由:

控方證供分析:

法庭認為PW1-2的證供與CCTV所反映的環境及情形相符合。

在處理辯方對他們的質疑上,法庭認為PW2在追截被告前只看見他一眼,未能詳細描述樣貌是合理,只需在截停被告時的描述準確便可以。此外法庭認為PW2沒有提及被告見警察時逃跑及後來被告急步喘氣沒有問題,因內容不算重要。

法庭亦認為證人在當時沒有點算證物是合理的,因為當時被搜出的物品對案件不算關鍵。

考慮以上,法庭接納PW1-3的證供。

辯方證供分析:

法庭認為當有黑衣人跑向被告及有警察追捕時,若被告只是路過及無辜為何會驚慌?逃跑難道不會反令自己牽涉其他事情?若當時被告黑衣黑褲還要逃跑不是會令自己更受懷疑?因此法庭不接納被告驚慌之説。

法庭認為當時被告拋下家人逃跑,無視家人下逃跑並不合理。此外有關DW1指因被告逃跑及被捕感到驚慌而在公園坐下之說,法庭認為若DW1當時知道被告忽然消失甚至無故被捕但不作查問、尋找及探究,被告人忽然被變成陌生人並不合理。

法庭指雖辯方呈上片段指被告和他家人在公園時被截查及坐下的位置,但認為片段模糊,僅能看見人影,因此不會接納片段。

法庭指被告曾表示在APM時已知道附近有示威活動,在同一天下附近有其他身穿黑衣黑褲的人在示威,認為被告在後來在人堆中逃跑絕非巧合。法庭亦認為警方當時在牛頭角地鐵站截停示威者,被告在當時亦應會有此預期。

法庭不接納被告會在工作上使用雷射筆之説。首先被告指出更換雷射筆的原因是原有的對工作沒有用。但法庭對他用原有已使用2至3年的雷射筆沒有更換感到懷疑。此外被告亦曾表示綠色光在工作時不太適合因相對難看,所以法庭對被告購買新雷射筆時沒有向同事查詢那種色的雷射筆較適合工作感懷疑。

法庭不解為何被告在公餘時間仍會帶備口罩等物品,體積小不是合理辯解。此外為何香口膠,AirPod,信件這些當時存在被告斜揹袋的物品會在被告作供時會忽然消失?

考慮以上,法庭不接納被告和DW1的證供。

總結:

法庭指現場附近有人堵路及使用雷射筆,因此被告管有涉案物品的目的是傷害他人,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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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辯方指本案物品可以用作傷人的可行性低,除非要有人捉住另一人再固定對他照射。此外PW3亦沒有證據指雷射筆對人可造成甚麼程度傷害,另外涉案的環境亦會雷射筆對人的傷害效果有所影響。

辯方明白即時監禁無可避免,但希望法庭考慮到辯方不爭議不少控方案情,希望可以採用較低的量刑起點處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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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把判刑押後至2020年3月11日14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處理,期間為需還押看管的被告索取背景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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