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寶琴法官 #1110屯門
👤曾(47) #拒捕
#不服定罪上訴 #不服刑罰上訴

控罪:抗拒警務人員
曾手足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屯門鄉事會路近河傍街交界抗拒警員19427 及總督察5799

經審訊後在2020年9月8日被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判處即時監禁4星期,獲准保釋等候上訴,詳情如下:
https://www.inmediahk.net/node/1077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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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提出3項上訴理由:

📌原審裁判官處理證據時不夠仔細
原審沒有處理庭上證據(影片)與控方證人證供的出入。單單以「片段唔清晰」為由,一概而論地否定片段帶出的疑點 (被告背對?面向警員?),認為差異只是因為「被告曾經轉過身」,但沒有再進一步評估控方證人證供的可信可靠性。

即使如彭寶琴法官所講,案發是電光火石間發生。但觀察時間短亦不是證供差異的藉口,上訴人案發時穿著的T恤只有前方有白色標誌,而且馬路上的人不多,如果控方證人連上訴人是面向與背對防線都搞錯,牠們的觀察是否仍然能夠達致毫無合理疑點?

片段清楚見到上訴人被截停前幾秒,沒有作出如控方證人所講舉高手指罵警員的動作。即使彭法官認為「片段不是從警方視覺全程記錄,即使有發生亦有可能無被拍下」。但是,如果警員對上訴人行為觀察不準確,警員又是否有合理原因截停上訴人? 退一步說,法庭又應否依賴牠們可信但不可靠的證供呢?

上訴方的立場是上訴人當時背向兩名控方證人(警員)行,直至被截停時轉身才見到警員。沒有如控方證人所講「佢指住我前方同事,並且鬧我同係我前方嘅同事」

📌轉身「逃跑」不代表有罪
上訴人被截停時現場環境混亂,有大反應掙扎、「逃跑」可以理解,不代表上訴人是指罵警員後畏罪。即使上述原因不被裁判官接納,「逃跑」亦可以有其他清白原因,不應依賴為加強控方證據的基礎。

📌不應拒納上訴人證供
原審裁判官以上訴人的衣飾與示威者無異,作為其中一個上訴人證供不可信的理由。但是,穿著的衣飾相似不代表他們是來自同一群組,或作出某些行為,而且上訴人並沒有戴頭盔、防毒面罩、手套,身上的衣服亦有圖案。

刑罰上訴方面,本案沒有警員因此而受傷,亦無造成財物損壞,罪行性質在同類案件中算是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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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律政司)回應
岑專員邀請法庭將案情整體考慮,而非獨立地局限在被捕前的5秒。當時上訴人打側身走出馬路,防暴警向前行進行掃蕩,路面無其他行人。此時上訴人走出馬路並不合理,與上訴人「趕住買戲飛」講法相違。如非希望引起警員注意,理應不會忽然走出行車路指罵警員。

上訴方不爭議上訴人有逃跑,但忽略了上訴人是反抗,推開再逃走,再掙扎,目的只可能是拉開距離,抗拒警員,此外不可能有其他清白解釋。而加強控方證據基礎是片段所示的行為,並非單單依賴上訴人逃跑與他的衣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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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及刑罰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須即時服刑……

HCMA279/2020 判案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4052&QS=%28%7B%E6%BD%98%E5%AE%9A%E9%82%A6%7D+%25representation%29&TP=J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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