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提堂 #判刑
👤李(30) #1013牛頭角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牛頭角定安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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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答辯:認罪和同意案情

案情:

在2019年10月13日,PW1及小隊接報牛頭角附近非法堵路,故在附近進行掃蕩工作,當PW1掃蕩至定安街時,見到有20人面帶面罩,2者相距15至20米。然後包括被告的約10個黑衣人向定安街方向逃走。

其後PW1制服被告,被告在搜身過程中被搜出頭盔、八達通、雨傘、電筒、口罩、3M口罩、T-Shirt、眼罩、雷射筆、手䄂、帽、手套、生理鹽水、兩條褲和一對鞋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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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辯方指出被告出身背景雖不算良好,但有穩定職業,可是疫情使她收入減少。現時她在庭上認罪表達悔意,過往沒有案底,而本案發生距今已有16個月已對被告造成大的精神壓力,她已明白控罪嚴重性及接受刑罰。

辯方向法庭呈上2封求情信,寫信人希望法庭可以輕判被告,讓她儘快重投社會,而她亦承諾不再犯事。

辯方指出本案嚴重性較低,因被告沒有使用雷射筆及它只在背包內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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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法庭考慮到被告沒有案底,亦考慮到上訴庭的案例強調雷射筆的嚴重性,雷射筆會對人造成傷害,個人背景及涉案環境。雖然考慮到求情信內容對被告有良好評價,但被告的年紀判刑即時監禁無可避免,故以3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被告認罪後作1/3扣減後判處被告2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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