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裁決 #判刑
👥D2:姚,D5:郭(22-25) #0805大埔

控罪:參與 #非法集結
2人被控於2019年8月5日,於大埔太和路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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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

法庭不相信2人是記者,因被告人當時沒有身穿反光衣,而且有攜帶頭盔及手套。

在逃跑方向方面,法庭認為正常人在當時的情況下必然應是向後方後退,而不是從行人路跑到馬路的中央。

法庭認為若被告當時是無辜的人,為何要帶有手套及生理鹽水。

結論:

法庭作出唯一合理推斷,2位被告與當時集結的人同流合污,用手敲打雜物以發出噪音,擾亂社會,破壞社會安寧,手套是用以搬出雜物進行堵路、向人動粗及保護雙手。故此裁定2人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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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D2的收入約有$15000,有良好的家庭背景。

辯方向法庭呈上由不同家人為被告撰寫的求情信。內容指被告的本性善良、真摯誠懇、尊重及孝順家人、與家人的相處融洽。被告在本案後曾與家人作坦誠的溝通,他們認為被告已作深刻的反省,希望兒子在出獄後可以繼續照顧家人、與他們一同生活及走出事件。

辯方亦呈上由被告撰寫的求情信,內容指出他在本案後承受大量的精神壓力,並已作深刻的反省及嘗試坦誠與家人溝通。

辯方指出在本案的證據上,無直接證據指出被告與暴力、人羣集結及大程度暴力相關,也沒有攜帶攻擊性武器,希望法庭在考慮到被告有良好的家庭背景及上述因素下可以對被告作輕判。

D4的律師向法庭呈上不同的求情信,由D4本人撰寫的信中表示後悔當時身處現場 ,本案給予她大量的壓力、痛苦及內疚,亦令她難以找到合適的工作,本案罪成令她從小的心願破滅,希望法庭能對她作出輕判,令她能早日服務社會。

在家人撰寫的求情信中指被告是善良懂事、樂於助人、熱心公益、參與義工服務、照顧家人及長者、品格良好、奉公守法。雖然在考試表現不理想,但沒有放棄、最後能做到夢想職業。此外被告亦有參與教會事奉工作。

辯方指無證據反映被告有參與涉案暴力行為,希望法庭可以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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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監禁9個月,休庭。」

*9個月監禁的量刑起點是參考同案D1,D3的判刑

保釋等侯上訴:

法庭拒絕2位被告保釋等侯上訴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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