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裁決
👤黃(22) #1005元朗

控罪:抗拒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36(b)條。黃手足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在元朗豐年路1-5號福德樓外抗拒警務人員,即總督察5799 梁志恆及警員19427 盧世華。 #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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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證瑜裁判官對案中爭議的裁決

警員截停被告的理由
指出警員若有合理懷疑干犯罪行即可上前截查。當時被告戴口罩、身穿黑衫黑褲,與示威者裝束相同。案發當日是《禁蒙面法》實施首天,被告使用蒙面物品阻止辨識身份,已經令警員有合理基礎截查。

被告有可能聽不到警員指示
錄影片段聽到警員最少發出3次警告/要求截停被告,當時雙方距離接近,不相信被告聽唔到。警員就時間的證供只是大概數字不可能是準確數字,而且幾秒與十幾秒的分別並不關鍵,因為警員對被告的警告簡短,可以在4至5秒內完成。

被告跌低前的行為
被告跌低前,PW1想伸手截停被告但被告無停低 >> 被告推PW1令牠跌低 >> PW1拉被告大家一齊跌低,證供與錄影片段相符。相反,被告被伸手截停後繼續向前行

被告跌低後有否逃跑
PW1稱伸手截停被告後他走了兩步,PW2説是4米。距離描述的差異並不關鍵,因為PW1所講的兩步可以是4米。

被告有合理辯解抵抗警員?
錄影片段顯示,初時被告接近企直只有上身向前傾,即使被警員按下,亦不會如被告作供所講「若不抵抗就頭撼地而且不能呼吸」辯方醫療報告指被告擦傷及頭暈。但報告的黑白相片無法準確顯示傷勢,亦無直接證據證明傷勢如何造成。即使傷勢是截停及被制服時產生,亦與被告嘗試逃走時跌低、持續抵抗警方的合理武力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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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被告過往無刑事定罪記錄,有穩定工作且表現良好,即使被定罪僱主亦願意繼續聘用。自疫情以來是家庭經濟支柱,將一半收入作家用。呈上父母、教會牧師等人撰寫的求情信……信中提及被告有做義工,有服務社會的心。

👨‍⚖️王證瑜裁判官對被告講:本案案情嚴重,根據案例法庭可以判監或禁閉式刑罰。PW1因為你嘅抗拒而受傷,如果你去配合警員的截查,在沒有進一步證據證明你參與任何罪行,根據法律警察必定會將你放行,可惜你選擇抗拒導致本案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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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成立。押後至2021年3月12日 14: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判刑,期間黃手足需還押索取勞教中心及社會服務令報告。王官強調所有判刑選擇都仍然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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