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裁決
👤張(19) #1111上水

控罪:#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上水新運路與掃管埔道交界與不知名人士在無合法辯解下毀壞政府一個金屬圍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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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裁決理由:

控方證人的作供可信性評估:

法庭認為PW1就20米及40米的差異是合理及可接受的,因20米是他推斷的,而且他在庭上亦同意及更正他的說法應為40米。

法庭認為PW1在駕駛時及落車時均短暫離開四人視線是合理的,因大約只是佔1秒的時間。

法庭認為PW1沒有在他的記事冊記下2秒及40米的差異是合理的,因為法庭認為記事冊的目的是記錄案發的經過,PW1沒有詳細記錄這兩項的資料是合理的。

法庭認為PW2將手套及手袖混淆是可理解的。因為案發時間距今日已經有15個月,一時記錯是可理解的。而且這差異是不重要的。

法庭裁定控方證人是可信可靠。

逃跑路線:

法庭認為被告人是在當時在千鈞一髮的環境選擇逃跑路線,他與另外三人的逃跑路線有所差異不足以令法庭不考慮他與另外三人不是一夥的。

總結:

法庭認為在本案中唯一合理的推斷是被告與另外三人一同舉起及放下鐵欄,然後他在逃跑時被截獲,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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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辯方指被告人有完整的家庭,雖然他在2018年的文憑試中成績不佳,但他沒有放棄,在這2018至2020年間一直半工讀,終在2020年時考進大學。

辯方向法庭呈上四封求情信。第一封是一位區議員所寫,指被告是一名親力親為,為社區不惜貢獻的人。被告犯案只是因社會氛圍影響,非執意破壞社區。

被告的朋友指出被告有努力參與社區服務,為新移民提供義補服務。此外被告是有禮,關心和了解社區,為社區奉獻,上進心,愛心,及會關心別人的人。另外他們認為被告只是因社會氛圍影響而犯案。

被告的父親指他從小培養被告要有建設社會的心,被告人對他工作的行業有興趣。他希望法庭可以考慮到他年青,年青人總會犯不少的錯誤,加上本案的案情不算太嚴重,希望法庭可以從輕發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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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認為本案案情嚴重,因被告與其他人夥同破壞公共設施,而鐵欄是保障行人安全及交通安全。但考慮到被告年青,未滿21歲,故為將還押看管的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報告並把本案押後至3月11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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