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1油麻地
#審訊 [8/4]

D1:盧(18)
D2:蕭(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 [D2]
兩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登打士街範圍,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於彌敦道登打士街交界管有一支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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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時,D1 代表表示律師正從西九龍法院趕過來,因律師在其中一個昨天開始而現在還未完結的保釋申請案件中為代表律師(應該是指47+案件)。裁判官表示明白。

📌裁判官表示他已閲畢控辯雙方所遞交的書面陳詞

📌裁判官讓兩方補充各自的陳詞

🧷控方沒有陳詞補充

🧷D1 代表概括陳詞要點

裁判官問D1 代表他們那方有沒有補充,D1 代表概括了書面陳詞的內容要點。D1 代表指出陳詞中引用了高等法院上訴庭中梁天琦及梁國華等人的案例,指出關於非法集結案件的法律原則是必須要考慮其集體性質。

裁判官問D1 代表對於控方其後加了比原定更多的控方證人上庭作供有否爭議,D1 代表指沒有。關於證物鏈,對於有否被干擾的部份沒有補充陳詞。D1 代表指對於控方證人搜查D1 的背包並沒有記錄在書面供詞上有爭議。

🧷D2 代表律師補充案中的受爭議點

D2 代表律師表示對PW 3 的證人供詞有爭議。關於雷射筆被搜查出的位置,PW 3 指雷射筆是於D2 的左邊褲袋找出;D2 指雷射筆及手套是由背包內的小格被警員搜出。至於泳鏡被搜查出的位置,PW 3 指泳鏡是在被告的背包大格內被搜出;D2 指泳鏡是放置於辯方證人交予給他的防水袋內。D2 代表律師強調以上兩點都是法庭需要考慮的。D2 代表律師亦指出辯方證人作供時指該防水袋當時交予D2 時是「扣實」,裁判官認為這不是重點,問D2 代表律師除此爭議外,在證物鏈上有沒有爭議,代表律師指沒有。

裁判官指對於PW 6 的證供,沒有爭議的是此支雷射筆屬於Class 3B,D2 代表律師同意。D2 代表律師重申D2 並不知道雷射筆是放了在背包內的小格中,所以沒有意圖管有該支雷射筆。D2 代表律師又指出PW 3 曾指D2 的手提電話是於背包內被搜出,裁判官此刻打斷了並問:「手提電話不符,咁同非法集結同攻擊性武器有咩關係?」D2 代表律師回應是證供可信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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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9日 14:30 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作裁決,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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