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031油麻地 #裁決

👥D2:譚 D3:郭

控罪:
(1) [D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2019年10月31日,在油麻地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交界,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即編號為21982的督察。
(2) [D3]阻礙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上述的督察。

裁判官指本案主要三個爭議點
• 控方第一證人是否在正當執行職務
• d2有冇襲擊第一控方證人
• d3有冇阻撓第一控方證人

控方第一證人是否在正當執行職務
裁判官指警隊條例賦予警員截停和搜查的權力,54(2)條中列明警務人員如在任何街道或其他公眾地方或街道,發現任何人是他合理地懷疑已經或即將或意圖犯任何罪行,警員可截停該人。

控方第一證人稱佢當時懷疑d2 d3參與非法集結,基於佢係警車上見到約50人在登打士街 彌敦道聚集和堵路,其中有10人從馬路跑向行人路,佢當時見到d2 d3拖手全速由馬路跑上行人路。

裁判官續指證物d1和d4係警車在彌敦道 登打士街嘅影片和截圖,當中見唔到有十人由馬路跑向行人路,警車在彌敦道到登打士街落車時,都睇唔到d2 d3由馬路跑上行人路,而係盤問下,控方第一證人睇到片段後承認從片段中不能見到d2和d3在馬路上跑上行人路,裁判官形容控方第一證人係作供時支吾以對,更話自己mix up左。

裁判官在片段中觀察到d2 d3一直在行人路 裝束與一般人冇異,而係佢地身後有一人被追截,該人從馬路打斜跑上行人路 。控方第一證人之後改口話對d2d3嘅合理懷疑係基於從通訊機得知嘅信息和當時佢地有戴口罩,d2d3跑並不是搜查佢地嘅原因。

裁判官在片段中見到第一控方證人往後追截2至3名人士,質疑第一控方證人冇可能可以見到佢地有冇戴口罩,認為警員嘅供詞前後矛盾。而且現場有不少人有戴口罩,也有其他途人急步散開,裁判官認為控方第一證人對d2 d3嘅懷疑不符合警隊條例54(2)條所講嘅合理懷疑,裁定控方第一證人當時不是在正當執行職務

D3有冇阻撓控方第一證人
裁判官指D3當時企係d2和控方第一證人中間可以係嘗試制止控方第一證人打d2
控方第一控人作供時稱d3的行為令佢慢左一秒,裁判官表示佢對控方第一證人對於阻撓嘅標準存疑。
裁判官認為d3作供直接和坦白,與d2的口供相符,d3作供時稱當時戴口罩和跑係唔希望吸入催淚氣體,而當時講<走呀走開>係對警察講嘅,希望警察唔好再用警棍打d2,裁判官也表示在片段中,d3嘅嗰句<走呀 走開>有可能對警員講的,即使當時控方第一證人在正當執行職務,d3也可能認為當時控方第一證人並非在正當執行職務,所以裁判官不能肯定被告人有意圖阻撓警員。
(有待更新)

最後裁決:🥳🥳兩名被告全部罪名不成立🥳🥳
兩名被告訟費申請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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