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1201旺角
#審訊 [3/4]
#非法集結 #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呂(32)

控罪:
(1)非法集結
(2)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參與非法集結,並於同日在新填地街453號外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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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時,控方指於開庭前較早時份才收到辯方律師的通知,指今天中午12:00 會收到辯方專家證人 Dr. Cheng 的報告。此報告主要是就着控方證人PW 9 —— Mr. Michael Fung 的報告而撰寫。

裁判官問辯方,控方是何時給予辯方PW 9 的報告資料,辯方回應是在本年2月25日給予有關資料。控方表示因還未知道辯方專家證人 Dr. Cheng 的報告內容,難以繼續盤問被告。辯方表示Dr. Cheng 需時考慮關於錄影會面記錄的部份。

裁判官問辯方:「你點可以唔喺嗰位專家證人上庭之前整理好自己嘅資料去作出盤問?」、「你有機會盤問證人,你都未知自己嘅專家證人嘅立場,或者意見都唔知,點盤問啊?」。辯方有解釋但裁判官不太接受。裁判官問:「你唔會琴晚知架,你琴日已經盤問完啦。」辯方:「我係琴晚知嘅。」辯方指本案有交替程序,案中有案,原打算由控方證人作供完畢才到辯方專家證人作供。裁判官:「無論如何都係控方舉證先架啦」、「你係咪自己準備件案件?我自己係唔會未準備完資料就盤問人架。」。辯方指Dr. Cheng 的報告主要是回應Mr. Michael Fung 的報告。

裁判官認為時間倉猝,問辯方:「咁人地點準備呢?」辯方解釋Dr. Cheng 的報告會盡快於中午12:00 前呈上。裁判官問:「12:00 前控方無啲資料,咁可唔可以盤問呀?」庭上沈默片刻。裁判官:「我而家唔討論Mr. Chan 你點處理個案件嘞。」

裁判官問控方:「咁你收到Dr. Cheng 個報告,可唔可以問到Mr Michael Fung問題?」控方:「我收到都要畀咗Mr. Fung 閲讀先,因為佢係專家,所以我而家其實都好難做。」裁判官指出:「我公平啲來講,控方都冇理由咁遲畀個報告辯方。點都要畀時間對方deal with。」,記得辯方本週一亦要申請休庭以閲讀收到的報告,又指同時辯方亦沒有理由安排得這麼遲。裁判官向雙方確認現在審訊進度只差辯方的專家證人及被被告未有作供。裁判官表示不想遷想就辯方。

09:50 休庭讓控辯雙方討論。再開庭時,辯方表示雙方有共識可行的方向,指 Dr. Cheng 最快可在今天11:00、不遲於12:00 可完成報告,並於星期五上庭作供。裁判官指星期五有其他案件需要處理,表示此案「唔想再拖」,但辯方指明天Dr. Cheng 沒有空作供。裁判官提醒辯方:「所以Mr. Chan,你開始明白個case management有幾重要未?」、「你而家仲要影響埋其他案件」、「頭先我入咗去諗咗一諗今日冇可能比控方盤問㗎啦」。辯方指將盡快處理。

明天將再傳召PW9 Mr. Michael Fung 上庭作供,因今天PW 9 收到Dr. Cheng 的報告閲畢後,明天便可對Mr. Fung 作出補問,然後再盤問被告。

裁判官提醒被告仍在作供所需注意的事項,辮方向裁判官申請需向被告交代現在情況,控方沒有反對,裁判官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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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4日 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續審,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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