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1/3]
👥D3:李(20) #1006旺角

控罪:
(3)抗拒警務人員 [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D3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九龍旺角窩打老道65號地下外,抗拒在執行職責的督察21982

承上: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4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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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不爭議被告身份及撿取的物品,辯方除被告外不會有其他證人亦無片段呈堂,現傳召PW1 譚健燊督察作供。

📌背景 (可skip)
案發當日是西九龍衝鋒隊第一小隊指揮官,現逮屬警察公共關係科傳媒聯絡隊。當日由15:00當值至行動結束為止,在快速應變大隊聽候調派。當日在油麻地警署收到西九龍指揮中心傳來信息,有約20名黑衣蒙面示威者,部份人手持工具及孭住大型背囊,在至旺角窩打老道、奶路臣街、染布房街聚集,破壞中旅社外的鐵閘,於是派出車隊(3架警車)到上址兜截。


📌追捕過程
警員到場後,聽到有人大聲嗌「走呀」,之後人群四散逃跑。警員見狀後閂車門開車響siren追截,見示威者左轉到太平道,期間有人反方向逃跑。相隔5至8米(10米以內),見到一位孭藍色背囊,身型較健碩的男子,鎖定他之後追截了約100米,過程中曾發出多次(2至3次)大聲的口頭警告「警察咪走」「警察咪郁」,當時光線充足、環境不嘈雜,人車不多。

📌30秒的制服過程
警員從被告的右側,用左手捉住被告的右手衫袖位置。但被告不斷左右擺動身體及手臂,嘗試揈甩警員但不成功,警員雖然無跌低但失咗平衡。因為不能控制被告,所以警員右手用警棍打被告大腿右側5次。此時有另一警員再警告被告協助控制被告,之後被告放棄反抗訓在地上。

譚警員稱:【被告落地過程唔係記得好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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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問下警員同意使用警棍屬於武力,使用時有指引要跟從,亦要向指揮官交代在何時、為何使用武力並進行記錄。但每個警員使用武力的情況,是個人就現場環境的判斷後決定,不能一概而論。

辯方質疑,是否被告合作無反抗你亦可以用警棍?警員聲稱如果被告配合牠的口頭命令,立即停低就不會動武,如果逃跑就要考慮是否用警棍。狗隊指引有教過「為達目的可用高一級武力」。

* 就追截被告的過程,在記事册、兩份書面證供、上庭作供,先後共有4個不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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