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姚勳智法官
#0922旺角 #審訊[4/5]

蕭(26)

控罪:
(1)縱火罪
(2)縱火罪
(3)暴動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2)被控於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兩度用火摧毁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3)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暴動
(4)被控於同日,在旺角荔枝角道在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下,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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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辯雙方已就特別事項提交書面陳詞,於庭上只提及陳詞重點。

📌控方陳詞要點
1. PW3有在記事冊記錄查問內容,只是沒有複讀給被告。被告作出口頭招認時,沒有指控受威嚇和武力對待。
2. 雖然PW3沒有警誡,該問題只是初步查問,問佢點解喺架車度,回答與控罪無關,即使接納呈堂亦不會對被告造成不公

📌辯方陳詞要點
1. 辯方沒有舉證責任,控方要反駁辯方的指控,控方可以就指控要求更多的詳情,但辯方沒有收到此要求。
2. PW3的證供難以令人滿意,回答反覆,問及有冇警員將被告拉落車,佢一時答有一時答冇,一時答見到一時答見唔到,不能排除被告下車時被威嚇的可能性
3. 被告沒有就事件投訴與案件無關
4. 查問內容沒有書面記錄讓被告回覆及確認,沒有機會回應,對被告造成不公。錄影會面時被告被警誡後選擇不回答問題,代表被告被PW3查問時,如果被告知權利,亦會選擇不回答。警察規則中亦沒有初步查問的說法,只要警員有合理懷疑,就應該要向被告警誡。因此該回答已對被告造成不公。
5. PW3對記事冊的記錄形容只是大概複述,只有粗口是準確。那麼被告的口頭招認內容是什麼,法庭完全掌握唔到,所以不能採納該回應。

明早1000同庭續審,宣佈特別事項裁決。辯方表示被告就一般事項很大機會不作供,就算有亦會很簡短,明天一定可以完結辯方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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