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續審 [4/4]
#1201旺角
#非法集結 #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呂(32)

控罪:
(1) 非法集結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呂手足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參與非法集結。同日在新填地街453號外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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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審訊:
📌傳召辯方專家證人鄭志明(音)博士,就特別事項作供,並呈上2份報告。
(1)鄭於2020年8至10月與被告會面,因被告未能閱讀並理解報章內容,故為其作評估,並診斷被告患有讀寫障礙。
(2)報告提及被告曾分別於香港及英國就讀小學及初中,中英語文能力皆欠佳。
(3)被告同時被診斷為低智商及患有過度活躍症(ADHD),鄭翻看被告錄影會面時認為被告「翹手」和身體僵硬是反映其表現緊張焦慮。
(4)在沒有合適講解下,被告有可能不理解他所簽署的向被捕人士通知書(POL153)的內容
(5)鄭指出ADHD患者在有壓力的情況下容易緊張、衝動、不想後果,易受警方給予的指示或壓力下影響而作錯誤招認。被告在VRI中傾向很快回答問題,可能是基於想盡快完結會面。

📌控方盤問證人
(1)控方質疑專家給予被告評估的閱讀內容與警方的通知書不一樣,並指被告有小六中文有B級成績,專家指評估為標準化測試。
(2)控方續問專家有否評估被告是否能理解通知書內容,專家回答因被告指「基本上睇唔明通知書」,所以沒有。
(3)控方問專家評估前是否不認識被告,專家同意。而報告內的現場資料由被告提供,所以意見是依賴資料的真實性,專家同意。
(4)控方問被告理解通知書權利與多動症是否沒有必然關係,專家同意。再指被告不能完整理解文字亦可直接口述,專家同意口語化解釋可幫被告理解其權力。
(5)控方問被告緊張是否與其作假口供無一定關係。專家同意。就有關手套的作供改說法,專家認為被告首先指「於五金鋪買」不是真話,其後才澄清是「別人給的」。但專家同意自己並不知道事實。

📌辯方覆問
提問證人以重申做標準化測試及validity test的重要性。

1550 專家證人作供完畢,辯方就特別事項呈交書面陳詞,請求法官考慮被告理解力低及患有ADHD。

1610 休庭15分鐘

1630 裁判官就特別事項作出裁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並非在不自願下招認‼️

裁判官裁定案件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亦不會傳召辯方證人。

📌辯方結案陳詞要點
(1)就第一證人口供,辯方認為證據價值過低,因控方口供和被告招認陳述的所有集結地點不完全相符
(但裁判官認為第一證人看不到不代表該處沒有發生集結。)
(2)就第二證人口供指凌晨弼街有集結,辯方指被告當時在新填地街,並往弼街反方向離去,亦無證據顯示在新填地街管有的雷射筆必然用作傷人。
(3)第四控方證人將證物放入普通膠袋而非搜證膠袋,導致證物鏈中斷。
(但裁判官認為所有呈上法庭的證物已是有效證物。)

1650 案件審結,押後至3月19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裁決,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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