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暫代區域法院)
#王詩麗暫委法官
#0921屯門 #審訊 [2/8]

~此為後補資訊,非即時~

李(19)

控罪:
(1)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案情: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屯門,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案件押後至3月3日0930時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續審,預料將處理PW2盤問,期間被告維持保釋。
_______
控方證物
P1 由PW4繪製的案發現場草圖
P2A 行山杖,無改裝
P2B 一個盾牌
P2C
P2D 眼罩
P2E 防毒面具
P2F 豆袋
P2H
P2I
P2J 長褲
P2K 背囊
P2L 索帶
P2M
P2N 電話
P3
P4 拍攝涉案證物的相簿
P5A 有線電視片段,(長3.5小時),倚賴嘅係16:39:55~17:18:12(實時)
P5B 立場新聞片段(長1小時3分鐘),倚賴開頭40分鐘
P5C 香港電台,只有一分鐘
P5D NOW新聞片段,(長8小時),倚賴嘅係16:40:59~17:14:00 (實時)
P6A 一疊警察拍攝片段截圖
P6B 一疊立場新聞片段截圖
P6C 一疊有線新聞片段截圖
P6D 一疊NOW新聞片段截圖
P7A 警方拍攝片段(13min)
P7B 警方拍攝片段(13min)
P7C 警方拍攝片段( 6 min)
P8
P9 閉路電視片段,畫面一開四,只係倚賴CH03 13:10:00~13:11:22, CH04 13:11:22~13:11:35
P10 一疊閉路電視片段截圖
P13 一疊香港電台片段截圖
P14-P16 被PW2標記的有線新聞片段截圖
P20-P27 被PW2標記的立場新聞片段截圖
P28-P44 被PW2標記的NOW新聞片段截圖
P45-P46 被PW2標記後的閉路電視片段截圖
P47 專家證人PW3的英文筆錄口供
P48 被PW4標記的P1草圖

辯方證物
D1 案發地點地圖
D2 在23/9被PW2標記的的一些片段截圖,用以協助控方處理被告在高等法院的保釋申請
D3 DW1於4/3/2021向法庭撰寫的信件

傳召控方證人PW2 刑事偵緝女警員 4300 文彥芬(音)

控方主問


📌背景
PW2 2002年加入警隊,現時駐守上水警區軍裝巡邏第一小隊,21/9/2019駐守新界北總區重案組3A隊。

📌辨認被告
- 主控向PW2播放證物P5A 有線新聞片段及展示證物P6C,請PW2在截圖上圈出被告。惟辯方提出反對,認為控方引導證人圈出被告,對被告不公平。
#王詩麗暫委法官 接納辯方理據,指示控方向PW2提供截圖及每次播放5-10分鐘的片段,讓證人在片段中自行辨認被告,才在截圖中標記。

- PW2 在有線新聞片段中多次認出被告並在截圖上標記,被PW2標記的有線新聞片段截圖列為證物P14-P16等。

- 主控向PW2播放證物P5B 立場新聞片段(921屯門遊行 直播 4 Stand News ) 及展示證物P6B

- PW2 聲稱在立場新聞片段中多次認出被告並在截圖上標記(圈出被告)(發現疑似被告的片段時間對照表),被PW2標記的立場新聞片段截圖列為證物P19-P27。PW2指認出被告的基礎為:
被告頭戴黃色頭盔、黑色頭套,臉戴眼罩、有粉紅色過濾器的豬嘴,身穿灰色上衣、黑色護肘、藍色手袖、灰色長褲、黑色護膝、深色鞋,揹黑色大背囊,左手手持自製黑色面銀色邊盾牌,上有兩個金色圖案,右手手持一支銀色行山杖,杖頭黑色。

- 主控向PW2播放證物P5D NOW新聞片段(Now News 屯門元朗現場情況)(3:43:59起) 及展示證物P6D

- PW2 聲稱在NOW新聞片段中多次認出被告並在截圖上標記(圈出被告)(發現疑似被告的片段時間對照表),被PW2標記的NOW新聞片段截圖列為證物P28-P44。PW2指認出被告的基礎與上述相同。

- 主控向PW2播放證物P9閉路電視片段及展示證物P10

- PW2 聲稱在閉路電視片段CH03中131008時及CH04中131130時認出被告並在截圖上標記(圈出被告),被PW2標記的閉路電視片段截圖列為證物P45-P46。PW2指認出被告的基礎為:
能清楚見到被告容貌、被告短黑髮、中等身材、身穿灰色短袖衫、灰色長褲、深色鞋、揹一黑色大背囊

- PW2 補充認出被告容貌有3大基礎:
1️⃣ 22/9/2019 0015時PW2到達青山警署臨時羈留室(即報案室)接手調查本案,工作包括了解案情、接觸上一手調查隊伍等。當時PW1在臨時羈留室距離被告1米處見到被告容貌。PW2聲稱當時光線充足,惟羈留室內有3-4名被捕人。PW2強調自己見到被告亦基於向值日官確認及自己呼喚被告名字,而被告亦有回應。

2️⃣ 22/9/2019 0230時被告前往屯門醫院急症室睇醫生,PW2聯同一名沙展及一名證物員到場檢取被告的衣服作證物。PW2指第一眼見到被告時被告坐在急症室的椅上等候睇醫生。其後證物員帶被告進殘廁檢取衣服約5分鐘,PW2在這5分鐘沒有隨證物員進入殘廁 。5分鐘後,證物員成功檢取被告衣服,聯同PW2離開屯門醫院,面被告則留下繼續等睇醫生。PW2聲稱被告身高1.75米,是由於被告經歷了不是由PW2負責的APS程序(一個把被告身高輸入電腦的程序)及PW2目測所得。PW2當天並無其他工作。

3️⃣ 23/9/2019 1430時 PW2有到粉嶺裁判法院聽審,當時被告第一次提堂。PW2指自己位置為坐在控辯雙方背後,在兩米外見到被告在犯人欄內。PW2指被告一直在青山警署羈留,當天由警員押解上庭。PW2補充自己在被告之後幾次上庭都有見到被告。

- PW2補充自己亦負責把證物「攞去鑑證科影相」,而自己作為調查人員隨時可翻看相片,即證物P4內的涉案證物相片。

法官問

- 法官指出PW2口供與同意事實的不符,負責影相的應是警員50802。PW2澄清自己負責把證物「攞去鑑證科比50802影相」而影相過程期間她亦在場。

- 對於證物P4內沒有當時被告頭戴的黃色頭盔的照片,PW2解釋在RTHK片段中見到被告被制服時有戴黃色頭盔,只是在制服期間飛脫。PW2接着在證物P13的5號截圖上圈出該黃色頭盔

- PW2澄清自己有看過涉案相關片段,包括RTHK片段、NOW片段、立場新聞片段、有線新聞片段、警察拍攝片段、閉路電視片段。PW2指自己在26/9/2019 收齊片段,在23/10/2019 拿證物給50802拍照,之後用了大約兩星期,每天9小時的時間觀看涉案相關片段,當中有用慢鏡,定格,亦多之重複觀看。PW2指自己在兩星期間有放過大假。

(按: 萬分感謝庭內手足協助補充資料,隨時歡迎其他手足繼續提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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