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暫代區域法院)
#王詩麗暫委法官
#0921屯門
#審訊 [4/8]

~此為後補資訊,非即時~

李(19)

控罪:
(1)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案情: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屯門,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案件押後至3月9日1030時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進行口頭結案陳詞,期間被告維持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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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辯方證人DW1 品格證人 譚駿豪(音)

辯方主問

庭上讀出證物D3,重點如下:

-DW1今年40歲,現職保險理財顧問,2016年以航空青年團儀仗中隊訓練員的身份認識被告。DW1指被告表現積極盡責,認真,凡事親力出為,亦常常助新入隊成員適應。平常樂於參與社會服務,回饋社會。被告亦是一個會自我反省的人,並熱愛自己的家庭。

- DW1指自己在航空青年團中會協助學員個人成長,就他們的人生規劃作出建議和幫助。DW1指航空青年團性質與童軍相似,除訓練學員建立自信、團隊個作、服務社會的,亦會就學員在航空方面的興趣作培養,在每年五四青年節中會擔任升旗儀仗支授。

- DW1透露被告現時在架構層面仍屬航空青年團團員,惟「上面」因應本案下令將他轉為「reserve」,稍後可能有紀律聆訊。DW1指被告從學員晉升為學員下士(即「兩條柴」),平常有可能參與行政、訓練、物質管理等部門。

法官問

- 被問及與被告會面有多頻繁,DW1指自己平常樂 於協助青少年成長,會以社交媒體與學員保持聯繫溝通,與被告的相處最多是在愛丁堡獎勵計劃(AYP)(現稱香港青年獎勵計劃)期間擔保被告導師,計劃內容包括與被告遠足、課堂、檢視被告技應與安全意識等。

- DW1指儀仗中隊的集會為一星期一次,惟自己在青年團內亦有其他職務,因此不會與被告有太頻繁接觸。然面DW1指自己相當了解被告背景,知就他有一名弟弟,現時就讀大專,惟不知道被告入隊時的年級、電時就讀大專院校名稱。DW1強調自己不會以年級區別學員能力,因此沒特別深究被告年級。

控方盤問

- DW1 21/09/2019沒參與屯門區的遊行,亦不知被告有否參與遊行及他當天的行動,期間裁判官禁止主控以「暴動」稱呼當天的公眾活動。

-主控指出:
1. DW1不肯定被告現時就讀哪所大專院校,對被告不認識,DW1不同意。
2. DW1不知被告21/9當天有做過甚麼行為,DW1同意。

DW1作供完畢。

⏺️傳召辯方證人DW2 921屯門遊行主辦者 林汝軒(音)

辯方主問

📌背景
DW2今年26歲,由2020年1月至現在任職屯門區區議員助理,21/9/2019 職業為電訊工程人員。21/9/2021屯門遊行的不反對通知書由由DW2申請。遊行時間為1500-1700,路線為屯門新和里遊樂場至屯門市政大樓。DW2在7月和8月亦分別主辦過遊行集會,當時有PPRB的警員陪同他遊行或觀察集會運作。PW2在21/9/2019 的責任為與警方一同維持遊行秩序。DW2當天有參與遊行,1450出發,惟當時並沒有警員陪同他遊行。

- DW2指當天舉辦遊行的其中一個條件為:主辦方需聽從和配合警方指示,確保遊行和平有秩序進行。DW2指自己9月中去信屯門警署申請遊行,一名指揮官與他一同開會,惟指揮官沒有與DW2討論遊行時間、路線、糾察安排等資訊,而是問了十多條有關如何維持遊行秩序的問題,這些問題都是針對7,8月份他主辦的集會遊行後的衝突情況。

📌遊行當日情況
DW2指遊行當日他有與警方代表保持聯絡,但當天沒有警員幫忙開路或疏導交通,有防暴駐守在一些路口但沒協助遊行進行。DW2依靠當天120名糾察提醒遊行人士遊行路線。

1530時 DW2到達遊行終點,他估算當日有三萬人參與遊行,理由是遊行人士延綿一公里,佔滿四條行車線。

1610時,DW2收到消息指遊行路線中途,即屯門輕鐵站有防暴警員施放海綿彈並拘捕在場人士,遂致電一名督察要求取消遊行。他無向警方印證有否上述事情發生,但有提及,督察則不評論。DW2指警方當天沒有採取行動確保遊行人士得知遊行結束的消息,指自己當時身在遊行路線終點,現場場面混亂。

- DW2在與糾察溝通後得知在遊行結束時遊行隊伍隊尾在Vcity,與終點相距約600米。DW2有打電話和whatsapp所有糾察通知遊行結束,但他不能確保所有糾察均收到這消息。

1620時 DW2指有防暴警員衝向遊行終點位置,當時那裡有大約100人,他擔心自身安全便離開現場。

- DW2指出遊行路線途經屯門公園再轉返入屯門市中心廣場,他不能確保沒有遊行人士從其他路線前進,在衝突發生時他不在現場。

控方盤問

- DW2確認當天合法遊行無dress code,但大部份合法示威者穿黑衫,不少人戴頭套護目鏡,少部份有戴防毒面具,PW4不知原因

- DW2確認合法遊行中無人持盾及尖頭行山杖,當日天氣炎熱。他本身不認識被告,在21/9亦無見過被告。

- DW2指當日遊行是在網上FB page進行呼籲,對象為屯門居民,但他當天有認識的外區人士到屯門參與遊行。遊行目的為呼籲康文署修訂遊樂場條例,將屯門公園歌唱大媽趕出屯門公園及改善各區公園環境。

- 路線方面,DW2指遊行路線不經屯匯街,他在遊行期間亦不見屯匯行有人聚集,築路障亦不是遊行活動的一部份。

- 糾察方面,DW2指糾察報名時會留下姓名電話,惟遊行完結後已銷毀。

- 人數估算方面,DW2指根據過往經驗,7月時的遊行有約一萬人參與,8月罷工集會時有約二萬人參與,而是次遊行人數比上兩次更多,一開始已佔滿四條行車線,因此得出約三萬人的估算。

- 主控指出:
1. 遊行終點為屯門政府合署,不是屯門市政大樓
2. DW2 1620時離開,對於1640時至1710時的情況不知情
3. 對於當日有破壞社會安寧行為,包括擲磚築路障噴水,DW2不知情
4. DW2當天無見過被告,不知他當日行為,亦不知道他有否拿行山杖作攻擊行為,DW2全部同意。

辯方覆問

- DW2確認本人行畢遊行路線需時40分鐘,但自己是在行人路上行,當天有其他遊行人士行出馬路引起防暴舉旗造成延誤,DW2不清楚其他遊行人士所需時間有否因而延長。

- DW2澄清自己當天無親身到過屯匯街,作為遊行主辦者亦無禁止別人出現在屯匯街,亦不能確保遊行人士不去屯匯街。

- DW2指自己對屯門政府合署及屯匯街一帶地形熟悉,確認遊行人士可以從屯匯街屯喜路離開,當日警方亦沒阻止遊行示威士前往上述兩處。

- DW2指FB 專頁上無列明拒絕或限制外區人士參與遊行。

DW2作供完畢,辯方案情完結。裁判官指示控方在8/3 1200時前將書面結案陳詞傳真給辯方,而辯方需在當日1600時前將書面結案陳詞存檔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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