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補回3月3日審訊詳情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1001北角 #審訊 [2/2]
#雷射筆 #鉗 #扳手

王(31)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公安條例245章33(1)及(2)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刑事罪行條例200章62 (a)

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在北角電氣道169號外,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一) 、一個鉗、一盒螺絲起子、兩套各9個六角扳手、四個圓形扳手、兩個鉗子(控罪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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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part 2

📌被告作供

出現現場時序
被告為資深財富管理顧問,事發時寫字樓位於理文商業中心,公司於2020年1月遷往灣仔(新舊卡片呈堂-D1、D2)。由於工作性質大部份時間須外出見客,其他時間不定時返回公司工作。
2019年9月30日行程
1948見完客返回公司工作
🕰2100左右在天后與十多人食生日飯
10月1日行程
0200天后離開返公司工作
0400離開公司往天后酒店會合友人(任先生、黃小姐),因應翌日可能有公眾活動交通癱瘓,自己及兩友人要在銅鑼灣附近工作,於是一起租酒店房間一晚。
1130 離開酒店返回公司工作
1330 任、黃退房,來電相約被告午飯
時間不詳 午飯後,任及黃揸車往灣仔買材料,被告一同往
1600-1700被告因公司將搬遷要負責所需工具需要向任借用,所以3人一起返銅鑼灣地盤,任友人亦請求在工地幫吓手。工作完收拾好工具準備離開時銅鑼灣有社會運動,情況混亂被告選擇留地盤到晚上
1900 因肚餓與往地盤附近晚飯之後再邊地盤
2130 街上回復平靜,被告起程回辦公室工作,任、黃擔心獨自上街於是3人一起回炮台山公司。
2145 左右回到公司樓下,但被告發現職員證留在任車內入不到公司,任回地盤車上取回,黃及被告在大廈外花槽等候,等候期間一群警員在油街出現,黃致電任問任位置及幾時返,被告自己轉身走入大堂,但有警員走進要求被告走出大廈外,其後有警員搜查並檢取身上物品。

身上物品
被告解釋事發時搜出物品用途,大部分工具是因應公司通知2019年尾前要搬,被告要負責找工具。

P2 一支銀色雷射筆 [三個用途:公司開會present用,在一商會網絡組織任義務財務秘書工作負責每星期開會器材,個人工作present用

P3 一個鉗 [搬寫字樓借用,作剪鉗剪縛電線或電腦線等索帶]
P4 一盒螺絲起子 [買酒送跟身作維修在公司使用自購之桌上電腦]
P5 一套九個六角板手
P6一套九個六個扳手
P7 四個圓形把手
P8兩個鉗子[P5-8 是借用搬寫字樓作拆裝一些櫃、書架等傢俬物品]
一個粉紅色防毒面具 [因應當時街上經常有催淚煙發射保護自己]
四條黑色頭巾
四對勞工手套[三對是借用搬寫字樓,一對在家取]
兩個望遠鏡[觀察街上社會運動有沒有影響交通及出入安全]
一副太陽眼鏡
一個護目眼罩[搬寫字樓物品保護雙眼]
多張社運文宣貼紙[在商會活動後一相熟參與者送贈,收到即放背袋,沒留意內容]

庭上律師呈上搬寫字樓前後拍攝8張辦工室圖片(D3),證人亦回應辯方律師自己不是警員作供所指跑入理文商業中心之黑衣人,自己也沒有參與與口供所講由大強街跑入英皇道,而身上所有物品完全沒有意圖用作破壞。

📌被告 控方盤問
被告回應為何提早數月借定公具,主要是七月時公司已通知年尾搬,案發之後12月才更新延至2020年1月搬遷,朋友因九月起在銅鑼灣地盤工作所以便在案發當日食飯時順便拿走借出工具回公司。

被告同意證物相冊P9內之鉗不是常見工具,為何不用鉸剪剪斷索帶,被告指根據個人經驗鉸剪很困難展斷索帶而且數目多用剪鉗效率快,同時不同意該鉗是社運用。問到為何不向如IT部門借工具剪電腦線索帶,被告説其他部門工具不外借,自己亦冇問過。

裁判官叫被告形容索帶:約6-8mm闊度 厚度2mm, 類似庭內一部電腦背後。

控方問社運文宣貼紙,被告回答知贈送者是社運支持者,但交她時面向底,看不到內容,貼紙內提及928及10月1日集會自已沒參加。而收咗貼紙後因商會借場地忙收拾一直沒時間看,而袋內也有其他文件及紙張,只是警察搜身時沒有檢取。

控方質問下被告回答防毒面具是在事發前一兩個月前開始用,通常返公司做嘢或在港島工作便帶在身,因警方常在這些地區發射催淚煙。被告同意面具約九至10吋闊,比較大會佔用空間。

被告回答2019各區也有社運,自己要到各區工作或在寫字樓也用望遠鏡去觀察街上情況確保自己出入安全。有兩副望遠鏡是因為自己擁有雙筒望遠鏡唔識用但沒有執袋取走,之後朋友送另一副單筒給她。此時裁判官有問雙筒望遠鏡尺寸,證人回答約12 cm闊。

雷射筆被告指是在鴨寮街購買,包裝或身上沒有註明是什麼級別,自己也不熟悉功率意思,因為會在不同場合用所以帶在身。

控方律師問被告約了任黃2人炮台山食飯為何帶大背袋而裝咁多物品,被告說在辦公室自己沒有鎖得之櫃桶,就算公司可用之櫃也很細放不入袋,再加上辦公室曾發生同事失竊財物事件。裁判官又忍唔住説被告身為資深顧問居然沒有可以鎖嘅櫃桶!其後繼續又指相冊(D3)內咁多櫃,枱及傢俬沒有地方放私人物品,以及在一圖片見到一有鎖匙櫃桶。被告回覆那是高佢幾級高層使用。裁判官稍後又再在圖片冊見到工作台下有些鋼櫃,被告說自己工作枱細(60-65 cm闊及深)不是相冊可見到,放了櫃工作空間更細。

盤問下被告說是事發前兩三星期在電話中向任姓友人提出借工具,不知借多久但用完才還,自己去地盤取因唔想麻煩友人。10月1日當日知道有集會遊行但不清楚維多利亞公園有沒有。不改日子拿工具因要再夾自己有空及任在地盤,而自己覺得地盤在銅鑼灣較偏位置比較安全。

盤問尾聲裁判官再提出多條問題:

官:合共3男女友人只租一房?
被告:是
官:同任,黃友人好熟?
被告:是
官:10月1日午餐自已行去?
被告:是任,黃到公司樓下會合一齊再去食,那刻才決定去邊間食
官:幾時坐任友人的私家車?
被告:是公司樓下去食飯時及在餐廳離開時
官:即係任的私家車在你公司附近
被告:係

📌DW1 任姓友人作供
證人事發時在銅鑼灣做清拆工程,2009年9月30日晚與被告及另一王姓女友人租住天后一酒店方便翌日就算交通癱瘓也可回地盤工作。但證人對於酒店名,幾點退回房間,及10月1日幾時再見被告,幾時分開因隔咗成年多不太記得。

證人指2019年10月1日中午退房後同黃姓女友人去食第一餐,下午被告約DW1在地盤見話公司遲下要搬需借少少工具,DW1話見啱就可借走。辯方律師要求被告講出控方相冊(P9內)借出什麼工具,證人成功認出P3,P5至P8。DW1下午曾揸車同黃及被告往灣仔買油漆。較後時間黃及證人跟被告一起步行回被告辦公室,差不多到達時被告説職員證留在車上入唔到公司,DW1於是返回自己車取證再回來,但在途中知道被告已經被拘捕。

📌DW1 控方盤問
證人同意對事發當日事情印象模糊,只記得酒店退房後與黃小姐去食第一餐。DW1確認被告是當天提出借工具,但自己沒有親眼逐件睇住被告取去,也沒要求被告揀工具後留在地盤幫忙。證人承認知悉當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一帶有集會遊行活動。

📌辯方案情完結

結案陳詞將在4月14日0930同庭進行,很大機會同日作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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