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寶琴法官 #1102葵涌
👤程(23) #不服定罪上訴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程手足被控在2019年11月2日在葵涌德士古道57至65號地下外,保管一罐噴漆、一把鎚仔、一瓶天拿水、4塊布及一個打火機,意圖損壞他人的財產。

在審訊後王詩麗裁判官裁定被告罪名成立,判處12個月監禁,裁決理由如下: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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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理據

📌現有證據不足以推論意圖
上訴人午膳後在寓所一街之隔的大窩口大廈街,被警員截查並搜出涉案物品。上訴方批評原審裁判官在沒有證據證明案發現場有或將會有公眾活動、示威活動或違法活動、上訴人沒有招認的情況下,單憑「被告攜帶的多件物品有相當重量,不打算使用而隨身攜帶並不合理」推論上訴人必然會在短期內使用,並不穩妥。

上訴方提出,案發時上訴人可能打算攜帶物品回家而沒有打算使用,退一萬步講,亦有可能已經用涉案物品「做完要做嘅嘢」,在被截查一刻起計沒有使用涉案物品犯罪的意圖。上述可能性/推論可從席前的證據自然地衍生,加上案發現場並無示威活動,亦無證據顯示上訴人會參與其他示威活動。所以辯方提出的可能性,並非牽強到若被告不作供法庭就不能「猜測」。

法律上辯方只要提出的案情有可能是真實即可令被告脫罪,毋須就辯方案情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上訴方批評控方指控流於猜測
控方沒有就被告管有涉案物品何時用、在何處用、打算用來損壞甚麼物品提出任何講法,只是籠統地講「在短時間內使用」 。另外,逃匿不代表上訴人逃避法律責任,可以有其他無辜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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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律政司)回應
若法庭將證物整體一同考慮,上訴人背囊內有打火機、布碎、漏斗,已經有足夠證據讓裁判官推論管有物品的意圖。米酒玻璃樽根本唔應該裝有500毫升天拿水,而且如非打算短時間內使用,背囊內又何須放打火機、布碎等物品?原審裁判官作定罪推論時,其實沒有依賴被告逃匿。

總結,辯方所提出的說法都是猜測,上訴人原審時沒有作供,辯方案情沒有受盤問驗證,應給予較低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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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定罪上訴,須即時服刑🛑

HCMA367/2020 判案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4053&currpa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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