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08炮台山
#審訊 [2/2]

D1周(20)  D2賴(20)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2)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D2)

案情:
於19年9月8日在炮台山電氣道218號英皇道147號之間的公眾地方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D2則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罐噴漆。


特別事項:
辯方針對PW2於現場未有警誡下對D2查問的內呈堂性提出爭議

D2律師就特別事項陳詞:
PW2當時已有最少2次(意指截查前及搜出物品後)對D2有合理懷疑,甚至於作供時指不用問被告問題也可拘捕D2,因此PW2當時理應先作出警誡後再作查問。

特別事項裁決:
PW2未有警誡下向D2查問的內容不能呈堂,相關作供會被剔除。


裁判官裁定D1,D2就3項控罪表證成立
D1,D2選擇不作供,亦不會傳召證人。

案件將於4月1日 1430 作結案陳詞,辯方需於3月29日1200前向法庭及控方提交書面陳詞,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How to Cut in iMovi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