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13/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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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主問PW9警署警長49914 伍國雄
駐守機動部隊訓練隊
案發當天為畜龍
負責制服A4

🌟在 #1112大埔 案中 駕駛鋭武裝甲車聲稱被阻礙入中大

📌背景
當天約1900時與其他警員在西區警署外沿德輔道西向東推進,期間有示威者到堵路,PW9三次被由前方示威者投擲的石頭打中腳部。
到達德輔道西及皇后街交界時,PW9在德輔道西東行線馬路近行人路位置,接到指令需要和其他畜龍快速推進以驅散示威者,有機會的話便進行拘捕。於是在德輔道西東行線馬路近皇后街電車站,約「蓮香居」外位置開始快速推進。

📌快速推進
PW9在街道圖P62標示最後一次推進時的位置,呈堂為P62_PW9_001A(PW9標示在行人路上)。起步後兩次改變步速,速度越來越快,第二次改變步速位置是在電車站中間偏東,以紅色在P62上標示,以藍色直線標示最接近PW9的一排示威者。

📌接觸A4
跑到皇后街時,看見一人面向天躺在地上,頭部向德輔道西東行線、腳部向皇后街,於是上前處理。在P62上以藍色交叉標示躺在地上的位置,並在旁邊用火柴人表示頭和腳的方向,分別呈堂為P62_PW9_002和P62_PW9_003。
當時男子頭戴黑色頭盔,款式類似警方及護衛用的防彈頭盔,眼罩、口罩,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長褲,並戴長手袖。

當天見到的黑色頭盔確認為臨時證物PP4-8,眼罩為透明有橡筋帶,確認與臨時證物PP4-9同款,口罩類似N95款式,三角形凸起,並非外科口罩。

PW9看見個人躺臥在地,指示他轉身,面向地下,雙手放在背後,PW9再用膠索帶扣住他雙手。其後一個軍裝警員「21238」到場協助。

在錄取口供觀看錄影片段認人時,曾在截圖上標示拘捕警員及被捕人,為口供附件一。在截圖上標示「21283」,PW9指剛才稱「21238」時講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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