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0907沙田 #續審 [2/6]
👥D1劉(45) D2謝(42) D3李(27)

控罪:
(1) 暴動 [D1][D2]
D1、D2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沙田站內,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D1劉手足另被控於同日同地以月餅罐擲向督察1663劉俊豪。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D3李手足被控於2於同日同地抗拒在執行職務的督察1663劉俊豪。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D3李手足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支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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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摘要
PW1督察1663劉俊豪接受辯方盤問,供稱追捕D3係因為佢用電筒阻礙到警方工作,令警員望唔到前面做緊乜嘢,而佢對眼亦有刺痛感覺。辯方指出警方在反修例事件中,不時都用強力電筒照射市民、記者。 劉俊豪指「無一d咁嘅電筒去做d咁嘅效果」

郭:即係嗰d電筒唔係常規嘅裝備嚟嘅?
狗:因為不斷有新嘅裝備,嗰d款式多到我都唔能夠認知得到。
辯:知唔知用強光電筒照人,係警方嘅一貫做法?
狗:事發後見傳媒報導知有用電筒,但照咗去邊就見唔到喇。

唔同意本身並非犯法嘅行為。想佢停止嗰個行為。用鋼珠射

I notice a male wearing grey mask later known as AP1 。但琴日又話「因電筒強度非常高,眼睛因被強光照射而感到刺痛」強光有無影響到你嘅觀察?我向你指出,所謂D3開電筒嗰一刻,你係睇唔到佢衣著特徵[不同意]

答:係今時今日嘅環境,要好仔細咁睇先分到,睇裝束、身材未必分辨到係男定女。

辯方案情:
現場的胡椒噴霧令地面濕滑,因此D3只是跣低,並非因D3掙扎令警員跌低。D3被警員㩒係地,令佢面部掂到地上的胡椒噴霧,掙扎只係想撥走面上的胡椒噴霧,D3的「阻礙」屬於自衛的行為,以對抗警員不合理的武力,被月餅罐硬物接觸面部。

而且,D3被㩒係地之後根本嚟唔切反應,更加無好似你咁講「想企起身」。警員沒有指示D3應該如何配合,加上D3雙手被反鎖,完全無支撐點佢要配合都好難。佢又唔會知你想佢點配合。可以向被告作出指示,帶到站長室,拖行被告並不合理,超越合理武力。

📌下午摘要 💛感謝臨時直播員💛
PW2 SPC34919作供,隸屬鐵路總區東鐵線第一小隊,當日16:45在烏溪沙至大學站開始當值。(中略) 大概21:45於沙田A出口附近見到一男子著黑衣黑褲,正在搞入閘機旋轉桿,不斷轉動,於是上前制止。

而出口外大概有50人叫囂,因此通知電台支援。

當時連同劉督察大概有4名🐶逗留到22:15就由劉督察帶隊回站長室。期間有一名警員8943報稱因被雷射光照射感不適,自行行上救護車,期間不斷有白光和雷射光照射。

行到站長室外已經見到劉督察制服另一名男子,但先前發生的事並不知情。

(於站長室外?)「on guard」時見到一班人沖往盧幫板。警員用兩分鐘制服後將疑犯帶回站長室。示威者用雨傘和鐵桶擋住站長室的門,之後亦有人用滅火筒噴煙。

2317-2335 站長室外,D3被PC52286上手扣
2335 盧幫板指D3當時右手手腕有電筒,並用雷射光照射幫板。制服過程中「拗」幫板的手。
2345 宣布拘捕D3,拘捕時D3表示明白,無野講。
PW2與SGT3519、SPC48677陪同D3上救護車。於站長室外拆除D3的電筒,於救護車上拆除D3的背囊

0025 到達威爾斯親王醫院
0045 於急症室15號房外搜查背囊,發現一支金色雷射筆(P31)一支黑色雷射筆(P32) 同時以藏有攻擊性武器
罪名警誡。
之後搜出一張八達通、一部iphone x、一部iphone xs、一件黑色外套、綠色短袖衫、一件灰色短袖衫。
案發時手上戴著勞工手套及手袖(P41P42)手袖於醫院被除下但PW2不知情。上述證物交給DPC45760。
-主問案情完畢-

📌D3辯方盤問摘要
當時大概有4-5個黨鐵職員在場
2335 匯報時D3坐在PW2右邊,連同D3在內站長室外約有10人
2340 作出拘捕

D3被滅火筒噴到後成身都係粉並有咳嗽,於救護車時得悉身份。 PW2無留意救護員如何替D3治理。救護車上有SGT3519 SPC48677 D3 PW3及2個救護員。
PW2一直保管著D3背囊直到威院,交接證物時有與DPC45760交代過每一樣物品。

PW2不同意:
- 未於站長室前不能夠確定背囊有否收到干擾
- 兩支雷射筆是在沙田站現場撿取
- 曾對DPC45760表示證物是在沙田站撿取,表示雷射筆是射劉督察的證物

PW2同意於事後補錄警員記事冊並加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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