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1111筲箕灣 #審訊 [4/1]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周(17)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筲箕灣南安街愛秩序灣公廁外,管有士巴拿、燒烤鉗、一包索帶、一卷膠帶,以圖作非法用途,即禁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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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第三天審訊裁定表證成立(抱歉直播員不在場欠缺資料,歡迎大家補充)

Day4 審訊

📌被告選擇不作供但傳召DW1作供(被吿母親 張女士)

📌DW1被告母親作供
被告現在就讀大學,案發時為柴灣道一中學中六學生,預備應考2020年DSE。DW1形容被告中四開始努力讀書溫習,十分緊張成績,每晚溫習到很夜,星期六日也會去補習。由2019年中起有很多社會運動,以證人所知,被告從沒缺課去示威,星期六日也因補習沒有可能參加。

2019年11月11日早上約六點多,被告身穿校服即白恤衫,校呔、灰褲及黑皮鞋出門。當天是一連起數天考試首日,被告沒有携帶書包背囊,應該只帶了筆。律師將一學校考試通告呈堂(D3),上列11月11日8點為中文閲讀考試,證人指一般750學生最遲要回校,他預計被告會730左右回到。

辯方律師指沒爭議被告在傷殘人士廁所被搜查,問DW1由那位置步行回校需多久,證人自己估計10分鐘。律師將一whatsapp截圖及訊息(PD1)予被告看,確認是當天0759時自己手機收到不識人士仕訊息,後知道是學校訓導主任傳來相片,內見兒子(圖片中穿黑色衫)被準備帶上警車,DW1表示不知道為何兒子由出門白恤衫變了黑色T恤,但知兒子會穿底衫,有唔同顏色包括黑色及白色,而稍候才知相片是另一老師拍攝傳給訓導主任再轉寄,律師申請通告以證物D1呈堂。

被捕釋放後,DW1指被告隨即於11月14日回校考數學科,問為何咁急回校證人指因被吿非常緊張自己成績。律師呈堂D4(成績表),從上可見缺席及出席之考試科目。DW1指被告學習外,也有課外活動如中四起參加少年警訊,表現很好,校內操行取A,可以用品格良好形容。

📌DW1 控方盤問
📍事發地點出現?
盤問下身為家庭主婦的證人指家住現址十多年,11月11日不淸楚兒子食早餐未,但提議一般返學坐地鐵。路線由家中行10分鐘往柴灣地鐵站,坐地鐵往筲箕灣,跟住行15分鐘回校。律師指此方法迀迴,其家附近有巴士可以去到學校附近,DW1指因地鐵不用等車太耐,唔會塞車,所以建議坐地鐵。

📍拘捕情況
DW1承認案發日不知在筲箕灣巴士總站及愛秩序灣的被告被拘捕前後情況,因自己在家中。

控方律師給D1 (訓導主任whatsapp相片及文字截圖)再看,問怎知發訊人是訓導主任同相片內黑衣人被警員頭盔遮去部份面貌難以認到人,證人指收訊息之後大家有通電話知悉身份。證人庭上除眼鏡看D1説憑相中人輪廓認出為兒子。至於相片下之姓名、地點及警車資料相信是通知佢兒子被拉。控方再問相中影到其兒子有件黑色外套,領同手袖有白色嘢突出,證人同意。接著證人又看P2(警方拍攝相冊)第22張相,控方問此為警方檢查衣物有沒有見過被告有此款衫,DW1答沒有見過。之後控方吩咐再看第1及21張相指分別從被告當日身上檢取之背囊及長褲,問有冇見過。DW1表示不清楚。

盤問下DW1說兒子有一返學背囊,但確認事發日沒用背囊而只帶筆回校考試,至於有沒有筆袋不清楚。控方律師又問校方有locker比學生放課書本及鞋等,DW1表示有但當時考試校方要學生清空櫃桶內物件。她同意考試除了筆、也可能要用間尺、擦子膠但不肯定兒有冇帶。

問到2019社會運動事件,DW1表示知道,但控方指其柴灣居所附近也有如縱火及堵路,證人表示未聽過縱火,而再問知否2019年11月11日筲箕灣巴士站附近發生多次堵路,DW1表示不清楚。

📌辯方覆問
-控方P2相片中背囊你說冇見過,但作供提及被告返學有用背囊?
DW1: 用的是藍白色,不是相片那個
-班房內有筆借學生用?
DW1指普通文具也會有
-D1 whatsapp 截圖盤問時你見到黑色外套頸及手䄂有白色野是甚麽?
DW1: 相信是被告底衫
-收到訓導主任WhatsApp訊息時唔知邊個影兒子被捕相片?
DW1:當時唔知,兒子後來話俾我聽是其他老師影

📌辨方案情完

案件押後至5月6日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再訊作結案陳詞,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法庭要求控方於3月26日前交書面結案陳詞,辯方兩星期後4月9日交書面結案陳詞,口頭補充在5月6日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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