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判刑
👤黃(22) #1005元朗
🛑已經還押14日

控罪:抗拒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36(b)條。黃手足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在元朗豐年路1-5號福德樓外抗拒警務人員,即總督察5799 梁志恆及警員19427 盧世華。 #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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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速報:🛑即時監禁3星期❗️

📌勞教中心及社會服務報告

辯方律師首先澄清兩份報告提及被告否認控罪是因被告會面時表達不清晰,今天同被告講解報告時被告承認罪行,有悔意亦親自書寫求情信。

感化官認為被告還押時行為良好,願意跟隨指示本身亦有做義工服務。勞教報告指被告體能不適合,而社會服務令報告則建議80至160小時社會服務。

裁判官表示收到辯方大律師陳詞提供多宗詳細案例參考,有助於法庭判刑。其中曾鏡光一案為最近期及與本案類似,該案原判四星期監禁,上訴後維持原判,但指比較寬大處理。

📌判刑理由

裁判官指本案控罪嚴重,需要判處監禁或禁閉室刑罰。同時案情亦嚴重,被告截查時逃走,拘捕時掙扎反抗令警員受傷,社會服務令不能反映本案嚴重性因而不會考慮。

案件發生在蒙面法實施首天,被告戴住口罩向警方防線行去,一路行一路望住警方,雖然辯方解釋是想知發生何事,但其後遇到截查卻拒絕及逃跑,最終要多名警員協助制服間接令警力減少,行為效果是挑戰法律令其他人犯法,甚至現場人士起哄增加現場惡化風險。律師陳詞指本案同社會事件無關,然而案發在蒙面法實施第一天,被告行為同社會事件背景有一定關係。

參考曾鏡光案例,本案沒有高聲叫駡,有警員受傷但被告自己亦有傷互相抵銷,量刑以4星期起點合理,考慮求情中被告顯示後悔當初舉動與沒及早認罪,求情信可見有家人及教會支持、兄長聽障需擔當與父母溝通橋樑等因素予扣減一星期,法庭判處3星期即時監禁。

參考案例:HCMA 279/2020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鏡光
https://www.hklii.hk/tc/cases/hkcfi/2021/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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