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16/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傳召PW11偵緝警員8396 鄭業銘
案發當日為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
負責拘捕A4及攝錄NTS16 M085片段

📌背景
案發當天約1845時到達德輔道西近西區警署,當時裝備包括攝錄機。

📌接觸A4
約2000時PW11到達德輔道西及皇后街交界,防暴警員21283將A4交予PW11,當時A4雙手已上索帶。

📌A4身旁物品
PW11見A4身旁地下有一個頭盔和一個護目鏡,遂向21283查問是否與案有關。21283表示頭盔和護目鏡均為A4原先戴住,但礙於PW11當時持長盾及攝錄機,因此指使一個路過的警員拾起頭盔和護目鏡。PW11將A4帶到德輔道西及皇后街交界的行人路上時,該警員將頭盔和護目鏡交予PW11,PW11檢取兩物為證物。PW11確認為臨時證物PP4-8及PP4-9。

正式呈堂為P4-8及P4-9。

📌拘捕A4及搜身
PW11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拘捕A4,其後搜查A4的腰包P4-5,在腰包內搜出一個通訊機P4-7、一張放在銀包內有A4相片的個人八達通、和一個電筒。

📌在警署內
PW11和A4一同坐車到葵涌警署臨時拘留中心,並再次搜身。在A4雙手黑色手袖內前臂外則搜出一對護甲,將其檢取作證物。
之後PW11帶A4見值日官,PW11指A4當時沒有向值日官作任何投訴。

- 早休至1200 -

A4及A22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盤問PW11

A11法律代表 #傅昶生大律師 盤問PW11

(盤問詳情在控方案情完成後補充)

- 午休至1430 -

🌟由於 #陳仲衡法官 下午須就 #0714沙田 判刑,今天下午審訊1515時結束
How to Change Teams Backgrou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