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黃國輝裁判官
#1209上水
#續審 [5/8]
#串謀刑事毁壞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何
D2:陳
D3:林
D4:謝
D5:陳(16) 因另一宗案件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
(1)D1-3,5串謀刑事毁壞
(2)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PW3 PC11473 供詞撮要
案發當日0200收到通知要求支援,0210到達天平邨停車場。
警長58105訓示稱停車站內有十多人,其中一人懷疑持有電油物品,請警員小心入內搜查。
PW3與另一警員PW4 PC7030由3號梯一路向上搜索至天台。 之後轉往4號梯向下層搜索。在5樓樓梯時聽到人聲,並遇見兩名男子,其中一人為身穿黑外套的D1。那時亦有另一名警員22144 (PW2)在場。 PW2稱自己用胡椒噴霧噴了這兩名男子。PW3即時向D1表露警察身份。D1轉身逃跑,被PW3截停。

PW3見D1不停眨眼,眼泛淚水,問D1是否需要為其洗眼。D1同意,PW3便為其洗眼5-10分鐘,亦有問D1要不要叫救護、視力如何、有沒有其他不適。
清洗後,問D1「喺度做乜」,D1沒有回應。PW3懷疑D1非法集結及管有攻擊性武器,要求搜身。 搜到手機,D1不同意讓PW3看。搜查背囊,沒有可疑物品。 D1此時承認因回應TG呼籲出來堵路,看看有什麼可以幫手,其他事不知情。 PW3將D1這番話寫在警員記事册上。

PW3稱當時場面混亂,擔心被襲,他只專注看管D1一人,對周遭的人/事不太記得清楚。 幾分鐘後,警長58105到來了解事件後離開。 5分鐘後,PW3收到通知,將D1帶到天平邨大快活空地。 那時才第一次警誡D1,並以非法集結罪將其拘捕。

📌辯方盤問中的質疑及指出案情
- PW3冇可能因只專注D1而冇留意其他疑犯。
- 為何搜查背囊時,仍未落手扣,要等到20多分鐘後,落到地面才正式作出警誡拘捕。
- 替D1洗眼的事亦有寫落警員記事册上,為何冇時間向D1提出口頭警誡拘捕?
- 既然PW3稱D1承認受TG呼籲出來堵路,即干犯法律,為何不即時作出拘捕?
- 辯方指出當時不止PW3一人,而是一班警員截停D1
- 辯方指出D1並無向PW3作出「受TG呼籲」的招認。

PW3作供完畢。

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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