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判刑
#1006旺角

D1:李(17) 🛑已還押逾三個月

控罪及相關案情:
(1)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條 (a)63(2)。
D1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九龍旺角窩打老道72號外的公眾地方,保管或控制一支長約115厘米的鐵枝,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D1李手足較早前在 #香淑嫻裁判官 席前承認控罪,按此,並因違反宵禁令還押至今,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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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1 庭外連家屬不足十人
0926 庭內連家屬不足十人(四庭面積龐大,庭內超過9成空位😭😭😭
0944 庭內連家屬記者近20人,廣播,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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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簡短理由

背景報告: 被告強調鐵通只是在場人士執起交予他。被告在他人把鐵通交給他之前沒有想過以其進行破壞。雖然被告在收到鐵枝後有用其進行破壞的打算,但沒有付諸實行。

勞教中心報告:被告在15/1/2021羈押期間有「行為不好」的記錄(“table manner during food drill training”)。事件大致為被告與對面枱另一囚友大聲講嘢被嚴重警告。

- 辯方律師強調報告內容整體正面,勞教中心並不適合而更生中心適合。被告少不更事,還押後深切反省有悔意,感化官和社工亦觀察被告有重拾學業打算,母親亦支持被告。被告希望將來在旅遊界發展。

🌟- 辯方律師強調近105日的羈押對被告而言已是「hard lesson」希望法庭考慮《罪犯自新條例》判處被告3個月或以下的監禁而不是更生中心,因還押日子未能扣減。辯方律師亦強調被告不介意判入更生中心。

裁判官的回應

裁判官強調被告手持「十分長,達115cm」的鐵通,加上被告被捕時身穿「一身武力示威者衣著」、被捕地點情況等,認為被告顯然是有備而來,指案情嚴重,最高能處監禁十年。考慮到被告年齡、無刑事定罪記錄、認罪等,不接納辯方建議,‼️判入更生中心‼️

證物處理

控方申請將證物P1-13充公,辯方無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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