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18/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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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4偵緝警員14064 林健邦 繼續作供
案發當日為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
便裝當值
負責制服A5

控方主問(續)

甫開庭,主控官 #郭棟明大律師 要求PW14從P46 (NTS_M093) 第5個檔案中當晚8:05:23PM、8:06:19PM及8:06:22PM分別截圖並用紅色圈出A5,呈堂為P46_PW14_001A至003A。

📌播放TVB的P58[1858_1914]片段

PW14 憑身穿黑色長衣、黑色牛仔長褲、黑色帆布鞋等衣著、及短髮等特徵「相信」片中一名男子應為A5,該男子手持疑為蒸餾水桶的物件。

#陳仲衡法官 要求控方「 逐 格 逐 格 」截圖。控方從電視畫面時間顯示為19:06的時段截取3幅截圖後,向法官表示「每1秒有30格⋯⋯」, #陳仲衡法官 回應「真係唔使30格咁多,最緊要辨認到PW14相信係A5嘅男子成個方向」,控方在19:06時段內共截取10幅截圖,呈堂為P58[1859_1914]_PW14_001A至010A。

主控官要求PW14從片段中辨認位置,但PW14無法認出。 #陳仲衡法官 突插話指「根據我對嗰個區嘅認知,嗰度應該係正街近德輔道西交界⋯⋯嗰度有棟好舊好舊,舊到就嚟冧嘅唐樓」,其後PW14改稱「覺得左轉嗰條街係德輔道西」。在與P30(7)相片冊相片比對後,主控官指位置為德輔道西與正街交界、207號與港島太平洋酒店對開。

主控官續播放P58[1859_1914]片段,至電視畫面時間顯示為19:12,PW14聲稱畫面中一人相信為A5,截圖呈堂為P58[1859_1914]_PW14_011A至013A。

主控官再要求在19:12時4個PW14認到疑為A5的定格截圖並由PW14用紅線圈出該人,呈堂為P58[1859_1914]_PW14_014A至017A。

📌播放TVB的P58[1903_1933]片段

在電視畫面時間顯示為19:26的時段內截取了5幅截圖,PW14用紅線圈出疑為A5的人,呈堂為P58[1903_1933]_PW14_001A至005A。

#陳仲衡法官 詢問PW14,A5在現場是否沒有佩戴白色手套、護目鏡、防具及手持雨傘,PW14同意。

在TVB的P58[1903_1933]片段,電視畫面時間顯示為19:27至19:29的時段內截取了5幅截圖,PW14用紅線圈出疑為A5的人,呈堂為P58[1903_1933]_PW14_006A至010A。

控方向PW14展示P28(D5)(2)在葵涌警署拍攝A5的相片及P29(D5)(4)帆布鞋的相片,與P5-4帆布鞋比較。 #陳仲衡法官 指在P58片段中及P29(D5)(4)中,帆布鞋均看似灰色,認為是因鞋子由2019年存放至今所致。PW14認為實物為黑色,片段及相片看似灰色可能是因強光照射。

#陳仲衡法官 關注P5-4的鞋帶何時從鞋上拆出。PW14確認在2019年7月29日0300將A5交給葵涌警署臨時羈留中心值日官前,A5的衣著及鞋子與P28(D5)(5)在葵涌警署拍攝A5的相片相同,而鞋帶當時仍未拆去。PW14解釋由於擔心被捕人士在羈留期間自殘,在值日官接手看管被捕人士後一般會將其身上的繩狀物品包括鞋帶拆去。


📌播放P57(Now)列表上第4個片段

由電視畫面時間顯示為19:12:35開始播放。PW14聲稱認出A5,在19:12:38截圖呈堂為P57(Now)_PW14_001A。在19:12:50及19:12:54截圖並圈出聲稱A5的人,呈堂為002A及003A。

休庭至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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