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1001荃灣
#審訊 [8/15]

A1:陳(40),A2:陳(20)
A3:李(26),A4:郭(23)

控罪:
(1) 暴動 [各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海壩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 縱火 [A1]
A1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理辯解下用火損壞另一人的財物。

各被告均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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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內容承上: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4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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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表示雙方已簽署第 5 組承認事實,在讀出有關承認事實時,法官表示他將自己閲讀。控方補充指「除證物 PP61 即A2 的泳鏡外,以上為控方案情。」

📍A1、A2 代表律師沒有中段陳詞。

📍A3 代表律師作中段陳詞:

A3 代表律師指出在此案中針對A3 的證供可謂非常薄弱,相信此情況下即使有被引導的陪審團,亦難以根據現有證據去對A3 作出有罪裁決,故要求終止有關聆訊。

A3 的控罪主要依賴PW 5、6 的證供,但「PW 5 證供含糊」、「情況非常之薄弱」,與其他證據亦不符。控方因此傳召PW 6 上庭,希望以PW 6 的證供加強PW 5 之證供的可靠性。

PW 6 上庭作供時聲稱當刻目睹PW 5 把A3 按倒在地上時,已看到一切事情的發生,包括查身份證、為A3 縛上索帶、拘捕A3 等。PW 6 形容當時自己「在此堆人後方 1 - 2 米」,視線停留了十多秒,故看得很清楚。而盤問中,PW 6 曾確認自己衝向PW 5 按倒A3 的位置時,期間沒有跟任何人接觸。PW 6 承認新聞片段裡所見的身穿綠色短袖T恤之人士,跟自己的衣著及裝備十分相似。

A3 代表律師指出由多個新聞片段可見,該名身穿綠色短袖T恤的人士曾確實地離開過A3 被按倒的位置,走向了馬路的左邊以處理另一被告(即A5),而此人士途中亦曾揮動手持的腳架及攝錄機。從PW 6 自己拍攝的錄影片段可見,PW 6 「衝埋去嘅時候鏡頭有好多震盪」,PW 6 的解釋是當時正盡快跑往有關位置。A3 代表律師指出由NOW 的新聞片段所反映,不難理解及相信其實PW 6 曾揮動腳架及攝錄機,因而造成震盪。

對於衣著及裝備十分相似,PW 6 作供時亦表示:「可能係我本人,又可能係同我好似嘅正在執勤嘅警員」。A3 代表律指出PW 4、7 在作供時,已清晰地表示自己行動當時是身穿白色短袖T恤,因此對於有人稱揮動腳架的人士是他們其中一人,認為此說法並不合理。

A3 代表律師指出綜合以上,該名身穿綠色短袖T恤的人士為PW 6 ,故「PW 6 的觀察是不能成立」、「當時所謂觀察並非合理」。A3 代表律師指出PW 6 的證供不能協助到PW 5,由於PW 5 的證供與其他證據不符,形容他們的證供「差到一個地步」,不能排除PW 5 當時制服的是另有其人。

📍👨🏻‍⚖️ 法官其後詢問控辯雙方關於A3 被捕的地點及時間。

A3 代表律師再指出PW 5、6 的證供薄弱,綜合證物片段及相片,其實難以得知當時A3 正身處那裏、正在做什麼及被誰帶到那裏。

📍控方針對A3 代表律師的中段陳詞作出以下陳詞:

控方不同意辯方所指,指出證供薄弱與否應該由陪審團根據證人的可信性去決定。控方其後指現場有其他環境證供可助證,例如從兩個證物片段中所見當時被捕人士的衣着特徵相似,縱使時間及地點有偏差。控方又指現場警員甚多,甚至連傳媒也有些限制封鎖線,因此認為辯方的「另有其人」說法是不能成立。控方指法庭須考慮其可能性,並言不會出現有人被警方制服後被放走或不知所終的情況。

📍對控方所指,A3 代表律師作補充:

A3 代表律師指出PW 8 於庭上作供時曾稱當天有若干人士被拘捕,但他沒有參與拘捕行動,拘捕過程中亦不在,只是從其他同事的口中得知。A3 代表律師請法官對照一些證物相片,指:「你又會見孭住橙色棍嘅人又撳住一個人,但位置已經不同咗嘞」,「依我講法其實就係嗰一日,正如閣下所講,如果冇PW 5、6 嘅證供,其實撳低咗幾多個人,係完全冇呢方面嘅證供」,反問如果不相信PW 5、6 的證供,PW 5 按倒在地上的第一個人及第二個人是否同為A3 ,以及之後的路徑如何。A3 代表律師又指出如PW 5、6 的證供不被接納,A3 當時身在何處、正在做什麼、是被警方按倒了、還是正在向警方求救等等,是無從得知的。「帶出核心問題,PW 5 證供如果冇進一步證據支持嘅話,基本上可以對A3 撤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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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各被告表證成立‼️

📍辯方案情:A1 - A4 選擇不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各方商議遞交陳詞的日期,法官亦給出指示。法官亦詢問兩方就暴動控罪,除了梁天琦的案例還有否其他類似案例。控方回答後,法官着控方準備好一份關於案例的列表,並須交予辯方讓他們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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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下令控辯雙方依時呈交書面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6日1000待控辯雙方呈交了書面陳詞後再續,期間各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按:法官最後沒有直接announce下一次上庭的日子,因此直播員在下午時未能提供到,現已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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