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李志豪裁判官
#20200121元朗 #裁決 #判刑
#刑事損壞

周(16)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1月21日,在元朗又新街37-51號滙豐銀行理財易中心,使用噴漆破壞當中的櫃員機5E60和提款機57C1。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被控在元朗又新街賽馬會廣場無牌管有1部無線電對講機。

同案未成年被告D1於2020年12月16日審前覆核時在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席前承認控罪一,在2021年1月8日在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席前被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2021年2月16日於李志豪裁判官席前審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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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控罪一:罪名成立❗️

詳情:
本席已謹記舉證責任全然控方,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案內請參閱直播台之連結)

法庭接納2名控方證人之證供,而不接納辯方證人證供。

證供分析:
1. 對講機是為安全
奇怪的是只有一部,明顯是荒謬。

2. 面巾是為了遮擋昆蟲
脫下面巾只是輕而易舉之事,而且已由郊區回到市區,遮擋昆蟲作用不大

明顯其供詞是為了為被告人脫罪的理由。

3. whatsapp只顯示其到HSBC,沒有其他意思(李官講嘢實在太快🤦‍♂抄唔切了)

縱使本席不接納辯方證人供詞,亦不代表被告已干犯控罪。

然,被告以面巾遮擋容貌,即使同案二人沒有交談,但從不同細節中顯示出,唯一不可抗拒推論是被告與涉案另一人為同一夥,被告的角色是把風。

法庭裁定控方已於毫無合理疑點下成功舉證,裁定罪名成立❗️

案件將押後至2021年4月7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以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感化令報告,更生中心報告及青少年罪犯委員會評估報告,期間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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