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黃國輝裁判官
#1209上水
#續審 [8/8]

D1:何
D2:陳
D3:林
D4:謝
D5:陳(16) 因另一宗案件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
(1) D1–3,D5:串謀刑事毁壞
(2) 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相關報道:https://www.thestandnews.com/court/五男被控串謀刑毀-警供稱-聽到個男仔講-我哋啲釘可拮爆車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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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天審訊
(上午內容從缺,以下為下午內容)
處理特別事項陳詞。
D1-D4代表律師指呈堂的口供為沒有警誡下的供詞;部分被告是在威迫利誘下作出招認。望法庭從證據強度(各警員之間作供在關鍵位置有出入)及公平應訊(各被告在沒有清楚得知自己緘默權利以及沒有警誡的情況下作供)兩大方面考量,懇請法庭可以剔除各被告作出的招認作證供。

事實根據:
- 各警員之間供詞在關鍵地方有出入,包括及不限於:D1被截查時是否蹲下或站立、D1-2被截查的現場有沒有軍裝警員、有沒有人為D1洗眼。
- 控方證人庭上作供跟口供紙及記事冊有所出入。例如PW4在庭上盤問時招認自己截查時跪D2背;庭上大量供詞並沒有記錄在記事冊之中。
- 部份控方證人承認自己在有充分及合理懷疑下仍然沒有警誡各被告。

案例呈交:
- 高院個案 蘇麗梅(?)
- HKSAR v Chan Yuk Ling CACC102/2012

內容約指:
主控若依賴模凌兩可的對答時,法庭要考慮其相關性,同時模凌兩可的陳述,證據價值不高,法庭有酌斟權剔除其口供。

辯方律師亦指出警員作供並不可信,以及希望法庭能夠剔除各被告在沒有警誡下作供的招應為證據。

📌第八天審訊
特別事項裁決:D1-D4在沒有警司警誡下的證供不可呈堂。

一般事項:表面證供成立‼️

D1-D5確認不會作供亦不會傳召辯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4月14日下午2:30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作結案陳詞。
辯方需於4月9日提交書面結案陳詞予控方及法庭,控方需於4月12日前提交任何法律補充陳詞予辯方及法庭。

D1-D4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D5因另一案件須繼續還押🛑

(陳手足精神不錯,臨離開與旁聽者互相揮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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