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0屯門
#審前覆核

D2: 鄭(19)
(D1較早前撤控,自簽保守行為)

控罪:
(2)D2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3)D2參與非法集結

詳情:
(2)D2被控於19年11月10日,在屯門屯門鄉事會路與河傍街交界,身為須隨身攜帶身份證明文件的人,而未能在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即警員黃立然要求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3)D2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方案情摘要:
被告在2019年11月10日5:45pm於屯門鄉事路及河塘路交界,在人群中向警方豎立中指,其後被警方查身份證,因未能出示身份證被捕,其後再被控一項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罪。

‼️答辯‼️
控罪(2)認罪,罪名成立。
控罪(3)不認罪。

裁判官指第二控罪只需罰款處理,問辯方會否於今天辦妥。辯方提出在控罪(3)審訊後才一併處理。

控方將傳召四位警員,第四位警員會因應審訊過程有機會不需傳召。控方沒有片段播放,沒有警誡供詞。

辯方有一段約十分鐘的片段播放,並將傳召一名辯方證人。

案件安排於2021年8月2日 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2天中文審訊,期間維持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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