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06葵涌 #判刑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楊(17)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葵涌好爵中心垃圾站外,管有1樽塑膠瓶內含352毫升無色液體,主要成份為甲苯等有機混合物,2個空玻璃瓶和1包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
(2)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鎚子、1包索帶和1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

於施祖堯裁判官席前的簡易裁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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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舍報告顯示被告身心皆適合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教導所。

背景報告顯示其由細到現在都是有良好品格。

裁判官指出上訴庭案例指出接受法庭裁決,不能視為真誠悔意,故向辯方律師查問被告是否承認有意圖損壞財產。

辯方律師得到指示被告承認。

速報
控罪一,二:更生中心❗️
(同期執行)

判刑分析
考慮案情嚴重性,犯案之時為社會事件的高鋒期,社會上時有衝突,刑事損壞的情況。

判刑必須具阻嚇性,拘留式刑罰無可避免。

控罪一及二所管有的物品均可造成極大損壞。

雖然是審訊後定罪,但乃念初犯,法庭亦接納其有真誠悔意,在最後的時間承認自己攜帶及其意圖,是法庭應考慮的因素,但不可過份放大。

院舍報告顯示更生中心,勞教中心,教導所,被告均身心適合。法庭要考慮各院舍設立目的來判刑。

1. 教導所
其專注職業培訓,拘留時間較長,一般約廿多星期。
法庭相信被告完成刑期便會回校讀書,而且有真誠悔意,教導所並不合適

2. 勞教中心
阻嚇性較強,務求短時間內以艱苦訓練,嚴厲要求,建立紀律。但鑑於被告有真誠悔意,而且背景顯示其一直以來有良好品格,勞教中心亦相對不合適

3. 更生中心
其旨在阻嚇,及糾正被告觀念,建立適當的社交關係,法庭相信此項選擇能在懲罰與更生中取得平衡。

故控罪一二皆判更生中心,同期執行。

按:師弟妹們請你們謹記初心,記得寫信比佢,唔好放棄,有罪唔代表我地做嘅事係錯,罪只係呢個政權嘅罪。對唔住,係我地無能令到你地身陷險地。

再按:而家更生中心如果乖乖地嘅話,都尚算還好,不要太擔心,最緊要,記住佢,唔好忘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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