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3/2]
#1111沙田

D1: 王 D2: 李

控罪:
(1) 刑事毁壞 [D1]
(2) 非法集結 [D1,D2]

PW5 機電工程署的員工 楊漢輝
主問
⁃ 證人曾在2020年3月2日巡查沙田車公廟路與獅子山隧道公路交界交通燈受損的情況
⁃ 證人指編號的(NT1)部分指該區域的交通燈。所以編號NT1/2是指該區的2號燈柱
⁃ 證人要求查看機電署的紀錄,確認所有受破壞燈柱的編號,唯被辯方反對
盤問
⁃ 確認NT1/2所指示由獅子山隧道往沙田的方向,而NT1/3則指示向獅子山隧道的方向。
⁃ 確認證人供詞中有提供NT1/ 1,2,3號柱的破壞情況而沒有提及NT1/ 12號燈柱。

由於控方今天收到機電署的圖則,並向法庭申請修訂案情,控告D1所破壞的燈柱該為NT1/2而非控罪書上的NT1/12。

辯方休庭相議後決定反對申請,理由是辯方一直盤問證人的方向及準備都基於NT1/12號燈柱,直至今早才知道控方所指的是NT1/2。如果繆然更改編號,會對D1嚴重不公平。

控方在小休後又再提出修訂申請,指被破壞的燈柱應為NT1/3而不是NT1/2😅

法官認為事實上的確有燈柱被破壞,而申請只是搞清楚燈柱的編號,所以不接納辯方的說法並批准控方的申請。

案件押後到2021年5月7日0930續審,並重召PW1及PW2為辯方重新盤問。

倘若一天審訊不足夠,法官將把案件再押後至5月22日審理。

按:一眾旁聽師知悉崔官打算押後案件再審後十分憤怒,不斷在旁聽席上大罵檢控主任做「律政司走狗」出錯後再錯依然毫無歉意,浪費大家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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