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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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1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中環雪廠街x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利及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答辯:
被告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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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將有4名證人,無警誡供詞,有2段片段。
案件押後至5月7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法院第一庭進行審前覆核。
辯方為被告申請由一星期報到一次改為兩星期一次,控方表示不反對,但申請被羅官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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