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524金鐘
#審訊 (1/1)

陳(24)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20年 5 月 24 日,在香港中區夏慤道行人路近海富中心行人天橋,保管兩把扳手、一把剪刀和一包膠電線索帶,意圖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意圖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他人的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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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原定2月4日審訉,因當天時間不足重新排期至3月23日審訊。

被告不認罪

控方表示將傳召2名證人及辯方可能要求另2名證人作供,沒有警誡供詞及CCTV,錄影會面內容已在承認事實同意,不需庭上播放。

📌雙方承認事實(P1)內容簡要:
1)2020年5月24日1515時PC 19171在金鐘海富中心夏愨道近天橋向男子陳X X(被告)宣布拘捕,罪名是管有物品意圖作非法用途
2)被告當時戴黑色口罩及有一黑色背囊(P2)
3)背囊內有一白色IKEA密實膠袋(P3)內𥚃有銀色板手(P4),黑色板手(P5),鉸剪(P6),一包索帶(P7),一對灰色手套,一對黑色手套。另被搜出一件印有「GWONG FUK HEUNG GONG SI DOI GAK MING」字樣的黑色短䄂T恤、一包白色醫用膠手套、急救包(內有急救綿,膠布等急救物品)、黑色口罩,黑色風褸
4)警方稍後為現場及證物拍攝共20張照片之相冊(P8)
5)5月24日2238至2247時被告自願同警員15967及10917同進行錄影會面,被告會面中聲稱做地盤,自願性不爭議
6)警方曾經查閱互聯網公開片段嘗試尋找該時一共97條片段,但沒有發現被告出現或被捕片段❗️
7)警方查閱建築業議會登記紀錄,證明被告是建築業議會註冊人士,有效期五年
8)證物鏈連貫性不爭議
9)被告沒有刑事紀錄

📌PW1 吳以樂(音)督察(當日在灣仔處理完7宗其他社會運動案件)作供
控方申請證人於2020年12月23日之供詞以65(b)呈堂(P9及P9a中文版),內容主要提及當天踏浪者行動,沒有主問。

📌PW1盤問
PW1案發日一共在灣仔及附近處理了7宗社會運動案件包括縱火,公眾地方行為不檢,非法集結及刑事毁壞等(其他人處理了另外11宗)。盤問下證人承認七宗案件中均沒有見過被告,而其他11單案件不他沒參與所以不清楚。問到七宗案件同本案事發現場距離,證人表示不清楚。

📌PW2 PC 19171 朱文鴻(截查及拘捕)作供
案發日指揮官簡佈銅鑼灣有遊行活動警方須在政總一帶巡邏防止有人群聚集,1430時證人同隊友穿防暴裝在添華道夏愨道近政總巡邏。下午三時許在夏愨道天橋近政總那邊在10至15米距離外見一男子孭住黑色背囊似乎有些重,眼神接觸之後即低頭並加速行,於是上前截查,當時男子身旁另有一男一女一齊,證人形容被告衣著:藍色短袖T恤、黑色長褲、鴨嘴帽(P10)及戴黑色口罩。
證人問被告到此做什麼?他回答去銅鑼灣行街,跟住問住邊?他説屯門。其後打開背囊發現內有兩個士巴拿,一包未開索帶及鉸剪等工具,PW2查問為何帶出街,被告回覆在地盤工作沒有換袋所以工具在身邊。裁判官問索帶有多少條,控辯細看袋上包裝同意為100條。

📌PW2 盤問
證人同意當日海富中心通往政總行人天橋當日被封閉,並在相冊第一張相片畫下截查被告位置(P8(1a)),並承認此位置在記事冊及口供均從沒記錄。證人同時確認在2020年5月25日之書面口供沒有寫下被告低頭及加速動作因落口供要精簡。辯方律師問為何制服上編號反轉看不到,證人回覆因為用行動編號代替,這是高層吩咐,避免起底令執行任務安心。律師質疑證人是因為被告衣着懷疑所以截查,證人不同意。辯方律師指其實證人截查被告時冇問去邊行街,冇問住邊,而現場被告也沒有說做地盤及說沒有換袋,證人全部不同意,只確認截查時所有工具在背囊,被告手上只揸手提電話及沒有逃跑。
律師追問拘捕被告後有沒有用索帶鎖被告帶上警車,情人起初說只是搭着膊頭上車沒有用索帶,但辯方出示相冊第九張相可見有用索帶證人改口說記錯。證人最後同意沒有見到被告在銅鑼灣灣仔做出非法行為。

📌控方案情完,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作供及有2辯方證人,裁判官指示辯方就PW1處理七宗案件發生位置與被告截查位置距離以補充承認事實遞交。

📌補充承認事實D2
1)7宗案發地點與本案截查位置根據谷歌地圖直線距離顕示:
案件一 401.87米
案件二724.36米
[不逐一記錄,約0.4km至2.23km,辯方想說明沒有證據證明被告與當日社會事件有關]

📌被告作供
被告是註冊建築業工人(證件副本D1呈堂),每星期一至六跟隨林劍文上司在不同地盤做墨斗,平水工作,案發日不用上班。平時工作工具包括墨斗、拉尺、𠝹刀、錘仔、經緯儀、平水尺等。公司提供大型工具放地盤,小型工具自己會買,一些貴價工具如經緯儀就由老細保管。
📍搜出工具及物品解釋用途
2把士巴拿 拆螺絲、調節腳架螺絲
鉸剪 剪墨斗線,剪索帶
一包未開索帶 (地盤有提供,後備用索電線、掛指示牌)
鴨嘴帽 黑色頭套 戶外工作防曬
黑色背囊 平時返工及出街用,不會執袋
黑色有拼音字短袖T恤 早一日放工更衣與姓麥同事撈亂咗
黑色風褸 防風
黑色口罩 後備防疫用
紅色急救包內附急救用品 平時返工預防意外作急救因試過在地盤急救箱找不到急救用品
打火機 食煙用但當日在中環下巴士食完最後2枝所以身上沒有煙

📍5月24日行程
上午由家中去元朗探嫲嫲
1230回家中打機
1400同妹妹,其男友出門去香港公園,因佢哋想影緍紗相試位,當天穿便服及用iPhone試位。
原本乘巴士在力寶中心下車,因塞車在怡和大廈落車,打算夏愨道經天橋去金鐘廊再往太古廣場上香港公園。證人不同意較早前P2在相片中畫出第一眼見到位置(P8(1a)),自己在同一相片另畫(P8(1b)),證人不同意PW2昨天說見到被告是是低頭有加速行動作並形容自己背囊重量輕巧。主問下被告說警員截查時只問嚟做咩,自己回答去行街。自己說做地盤是在錄影會面時講,今日不打算去灣仔,銅鑼灣,也沒有意圖用工具作破壞

📌被告盤問
被告確認有最近一年稅單證明受僱作墨斗工。律師盤問下説工具自2019年頭起放背囊,後備索帶是自己買因為平不在公司另取備用,而士巴拿及鉸剪也是後備但說不到用過幾次,通常會用公司的。而身上醫療手套是避免工作整污雙手。最後證人同意把手及鉸剪3件工具新淨,但否認因控油方追問簇新而在盤問時首次提出是後備用。

📌被告繼續作供今天盤問未完,下次繼續。法庭安排多一天審期供盤問被告及另一證人作供。

案件押後至5月7日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4庭續審,同時指示5月24日交書面結案陳詞,並定下5月28日作口頭結案陳詞,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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